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离休干部医疗
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4〕115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离休干部
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委老干部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更好地保障省直离休干部医疗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
参加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由3万提高到3.3万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由3.6万提高到3.9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由3.7万提高到4.0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由3.8万提高到4.1万元。省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标准及划入方式不变。
二、进一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医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省直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未按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医疗费用等违规使用统筹基金的行为及定点医疗机构限制用药、延迟外报等损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行为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