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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0-00293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年09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30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0-00293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年09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30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14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加强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0〕4号)、原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和《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监督暂行规定》(吉人社字〔2009〕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以年度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为基数,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预缴各季度省级调剂金,年终进行据实结算。省级调剂金上解比例需要调整时,由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级调剂金的筹集和管理,在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同时,编报省级调剂金上解及补助计划草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上解和补助计划预算草案,并监督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优先用于补助各地当期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工作实绩适当挂钩。具体编制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对有当期收支缺口的地方,在省级调剂金总量内均按照统一比例予以补助。

  (二)激励原则。在公平补助的基础上,将省级调剂金补助额度与征缴、扩面以及足额发放等工作实绩相挂钩。用于补助工作实绩部分原则上不高于补助缺口部分,余额转入下年调剂总量。

  (三)有限调剂原则。省级调剂金和市(州)级调剂金拨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地方政府自行负责。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拨付条件:

  (一)认真执行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二)按时完成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

  (三)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

  (五)无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案件。

  第六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计划时,由当地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同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调整省级调剂金补助计划,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政府同意解决养老保险信访或历史遗留问题出现的资金缺口。

  (二)本地可动用基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省级调剂金(除延边州外)由省直接对市、县(市)进行补助。省对延边州各县(市)的补助仍由省补助到延边州。

  第九条  省级调剂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政府批准预算中确定的补助数额,按季度向省财政专户提出基金拨付申请,并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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