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培养引进百名中青年
科技创新带头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0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制定的 《吉林省培养引进百名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10日
吉林省培养引进百名中青年科技创新
带头人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二○○九年八月六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地区经济的差异,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人才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异。谁能够掌握人才,谁就能够赢得主动和未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才竞争尤其是区域性人才竞争不断加剧,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高层次人才数量偏少,高新技术及复合型的经营管理人才紧缺,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与断层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良好的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体制和机制,营造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建立一支门类齐全、梯次合理、素质优良、能够充分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
(一)任务。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人才的实际需要,坚持人才自主培养与人才引进相结合,人才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相结合,人才基地建设与综合服务相结合,稳定现有人才与培养后继人才相结合,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与壮大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通过采取利益激励、项目带动、团队建设、培训交流等多种措施,培养和引进一批在原始创新方面有重大 “发现”、在技术创新方面有重大 “发明”、在领办企业方面有重大作用的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
(二)目标。用3年时间,培养引进100名政治素质过硬、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的中青年高素质科技人才,正式命名为省科技创新带头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突破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使我省在高新技术尤其是前沿科技领域保持高水平发展,使优势学科保持全国领先地位,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整体创新水平和竞争实力。
三、培养引进条件
(一)培养条件。
1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与职业道德,学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形成一批创新团队;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具备良好的工作条件,具有研究基地和中试基地,研发经费充足。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省部级重大 (重点)或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或核心人员,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原始创新方面,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开展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方面,拥有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并能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企业创新带头人能够帮助企业应用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引进条件。
引进的人才为吉林省学科发展、重点产业所急需,在前沿高技术领域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具有较大市场潜力,能够为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带来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培养引进范围及程序
(一)培养范围及程序。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带头人率领的团队拥有核心成员5人以上,其他成员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培养程序是面向全省公开征集候选人,候选人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由省科技厅牵头成立专家委员会,评审产生科技创新带头人培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正式纳入吉林省科技创新带头人培养人选,予以重点培养和关注。
(二)引进范围及程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建设紧缺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引进程序是通过采取根据需求、确定岗位、公开向社会招聘等多种形式,引进各类优秀人才。
(三)培养引进规模。经过3年的培养和引进,选择100名中青年科技人才正式命名为省科技创新带头人,作为学科带头人、企业技术骨干、院士后备人选给予重点培养。
五、培养引进措施
(一)基本原则。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公平竞争中识别人才,在创新实践中培育人才,在事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在工作生活中关爱人才。
(二)产权激励。根据人力资本在财富增值中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制定完善知识、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落实保护合法产权收入和合法劳动收入的各项制度。
(三)建立有利科技创新带头人的创业环境。在工商登记、税费征收、土地使用、金融支持等方面为人才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对人才在科技开发、项目承包、创业等活动中的法律保护力度,规范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带动。在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并放宽申报要求;帮助科技创新带头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级科技重大 (重点)项目,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五)团队建设。科技创新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发挥带头人自主领衔作用,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充分自主权。省科技厅要支持带头人所在团队或单位按程序申报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基地项目。在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培训交流。每年组织开展1-2次交流、研讨、考察、咨询、宣传等主题活动。支持带头人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
(七)奖励推荐。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科技创新带头人参评吉林省高级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等。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带头人,积极推荐评选国家及我省有关科技奖励、两院院士人选等,鼓励加入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鼓励参加重要的评审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等活动。
(八)舆论宣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带头人进行宣传。
(九)福利待遇。引进的科技创新带头人福利待遇按照 《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科技创新带头人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定期通报培养计划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各项培养和引进工作。科技创新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高度重视培养工作,切实落实培养方案,为他们提供充足的工作时间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培养工作的联络、协调和管理。
(二)做好服务、务求实效。科技创新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帮助带头人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团队培养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要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带头人及其团队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跟踪培养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研究制定吉林省科技创新带头人培养管理办法,以及各种培养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科技创新带头人所在单位为主体、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多元化培养工作机制,努力开创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