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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5-00626
分  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16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5〕2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5-00626 分  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16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5〕2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1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5〕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任务。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为全面完成我省对国家取消下放项目的落实衔接和后续监管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41项,涉及我省3项,全部对应取消,其中:省地税局2项、省测绘地信局1项(详见附件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6项,涉及我省3项,全部对应取消,其中:省交通运输厅2项,省审计厅1项(详见附件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41项,涉及我省1项,省农委对应取消(详见附件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取消后的监管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涉及我省9项,由省政府相应部门承接,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项、省交通运输厅3项、省农委1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项、省林业厅2项、省能源局1项(详见附件4)。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承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好下放项目落实和承接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抓好项目的落实和后续监管,防止出现承接主体不明确、上下衔接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确保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提出落实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接的项目认真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审批时限、办理程序、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等内容,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审批事项;要根据落实和承接的情况,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对照本地行政审批项目,凡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对应取消。

  (二)做好沟通衔接和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项目实施准备,主动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衔接工作。要适时组织承接项目办理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审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项目运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将承接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要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力争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再压缩1/3以上。要做好项目跟踪问效,根据项目办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交流,保证项目运行顺畅高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对衔接项目的受理要求、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实行公开承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政务大厅要及时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做好承接项目的监督工作。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了解承接项目的落实情况,适时对落实和衔接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承接项目顺利落实并健康运行。 

  附件:1.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落实国务院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3.落实国务院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4.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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