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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1-00363
分  类: 科技、教育;教育;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2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3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1-00363 分  类: 科技、教育;教育;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2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3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

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 省编办 省残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继续坚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相结合实施义务教育,逐步使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送教上门等居家教育服务。努力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行省市共建,办好盲童学校,服务全省。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要通过设立幼儿园或幼儿班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工作。普通幼儿园尤其是乡(镇)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各级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三)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扩大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生活、适应社会、适应就业创业的能力,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由市(州)政府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高中部或高中班,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招生规模;有条件的地方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自身特点,规划、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教育培训专业。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充分利用当地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资源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四)继续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办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改善办学条件,拓展服务功能和专业设置,提高办学水平。普通高校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五)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与创业能力。探索残疾人就业后的继续教育机制,促进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沟通和衔接。

  (六)采取各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教育机构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重视和做好残疾人扫盲工作,把扫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降低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特殊教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投入水平。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按普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5倍核拨公用经费,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仪器装备、设施更新维修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证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省财政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市、县两级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长。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特殊教育。

  (二)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完善残疾人教育助学政策。2011年秋季开学起,对城市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住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残疾学生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认真做好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分别享受国家有关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资助政策。

  (三)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吉林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抓好实施。2011年开始实施吉林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和康复训练仪器设备装备项目,提高特殊教育学校装备水平。到“十二五”末,所有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市)都建成1所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通过跨县(市、区)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举办特殊教育班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途径,解决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残疾学生跨县(市、区)就读问题,由市(州)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一)积极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落实国家盲、聋、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更新教育观念,优化课程结构,增强课程的针对性、适应性,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注重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手段的有机整合,以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为重点,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强学生卫生保健工作,针对残疾学生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文艺活动,提高残疾学生体育、卫生与健康以及美育素养。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出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实施个别化教学,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得到发展,为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着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结合学生特点,开设适合学生发展和社会需要的职业教育课程,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残疾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能力。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要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基地,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各级教育、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要在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要加强残疾学生就业指导,关注残疾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他们增强信心,正确面对社会,乐观对待人生。

  (三)积极推动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信息技术设施设备,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开设计算机和网络课程,帮助学生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残疾学生进行补偿教育和潜能开发。加强特殊教育信息资源建设,充分发挥设在我省的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聋教育)的信息资源优势,抓紧构建特殊教育信息化服务系统,搭建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的校际网络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以信息化推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

  (四)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工作。省、市级教研部门配备专职的特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县(市、区)教研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加强对各类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学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教研和交流活动,建设特殊教育教师交流和提高的平台,推动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特殊教育中心,组织教学指导,开展特殊教育研究,进行教师培训。鼓励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进行特殊教育科学研究。

  (五)重视和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普通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经费投入、资源教室建设、师资配备、教育教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域建设一定数量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指导学校为随班就读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学计划,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加强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专业培训,积极开展随班就读研究工作,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一)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对设立特殊教育班和开展随班就读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在教师配备上予以政策倾斜。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任职资格标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特殊教育教师上岗证书,实行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按照编制标准及时补充新师资,逐步优化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二)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力度。加强师范院校特殊教育学科建设,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从事特殊教育。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吉林省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每5年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重视骨干教师培养,有计划地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加强校长及管理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特殊教育管理者素质。加强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三)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级政府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政策,保证特殊教育职工享受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教补贴费,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特殊教育教师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同步同水平提高。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等待遇。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其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在职称评定、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等方面,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给予政策倾斜。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切实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关心特殊教育的特殊需要,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社、卫生、编制、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加强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教育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负责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殊教育事业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合理设点布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教学设备,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和学生免费教育经费足额到位,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确保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到位,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等给予支持,并积极通过社会捐赠资金等经费渠道,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和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工作,不断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辐射作用,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支持。

  人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协同残联负责组织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指导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卫生部门根据国家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查诊断,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进医教结合。

  编制部门负责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教师编制。

  残联负责定期做好各类残疾儿童的普查和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统计报表制度,掌握各年龄段残疾儿童数量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和发展残疾人教育提供准确依据,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工作,与人社等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

  公安和消防等部门负责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和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三)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质量评估和通报、表彰制度,将特殊教育办学水平作为衡量县(市、区)教育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和评选先进县(市、区)的重要指标,定期对特殊教育进行专项督导,并发布督导公报。对领导重视、政策落实、特殊教育发展较快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特殊教育发展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各地高度重视特殊教育,保障特殊教育相关政策的贯彻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落实。

  (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加大特殊教育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为特殊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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