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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0-00282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0-00282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在辅助性岗位工作,但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

  为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尽力而为;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将“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条件

  申请参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满3年、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吉林省城镇常住户口。

  (三)2010年11月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资金筹集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基础,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按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配套缴费。

  (一)个人缴费。

  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5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行业单位缴费。

  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行业单位和中直、省属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到位。

  (三)政府补助。

  企业、行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或因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无力缴费的,由原企业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市(州)、县(市、区)政府补助资金可依据参保人员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能够提供原始资料证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补助资金协议,缓交期限为3年。

  2.不能提供原始资料、经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到位。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到位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应先交50%,剩余部分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2年内交齐。缓交协议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满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金额除以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月数。

  “五七家属工”参保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进行,但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五七家属工”缴费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

  附件: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称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保人原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1);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单位申报时提交);

  4.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在原企业工作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如职工名册、工资台账、会计记账凭证、工作证、劳动力调配证、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奖状、照片、申请参保人员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

  (二)审批。

  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个人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实;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进行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确认,根据政策规定计算缴费额,核定基本养老金;人社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三)公示。

  经人社部门审批符合条件人员,由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缴费及待遇发放。

  申请人持审批手续,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并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无法提供原始资料的“五七家属工”身份认定

  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参保人,必须由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并按以下办法对其身份进行认定:

  (一)成立企业认定小组。

  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身份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小组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如厂长、队长、书记、车间主任、班组长、会计、劳资员等,认定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

  (二)听证认定。

  申请人填写《“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附件2)。认定小组召开听证会,县(市、区)人社、财政、社会保险、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对申请人申报的工作履历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三)公示。

  经听证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由认定小组进行公示。原单位已注销、解体的,由认定小组在原企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审批。

  经听证认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人员,报人社部门审批,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是开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和落实政府补助资金,解决好困难群体缴费问题。要处理好把好事办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关系,搞好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方案,及时处置不稳定因素,切实把富民工程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握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要按照《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不得随意调整。为便于参保人数的宏观控制,省政府依据1994年底各地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总量,确定各地参保人数上限,各地不得突破。各级政府在办法试行期间,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为完善制度设计,正式全面推进做好准备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抓落实。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2.“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3.“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还款协议书(样本)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

补助资金还款协议书(样本)

  按照《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签订“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还款协议如下:

  一、能够提供原始资料证明符合参保条件   人,政府承担补助资金   元,在   年   月   日前还清。

  二、不能够提供原始资料,经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符合参保条件   人,政府承担补助资金   元,按50%缓缴   元;其中    年底前还款    元,   年底前还款   元。

  三、本协议不因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而变更。

  四、本协议一式4份,省政府(或委托部门)、省社保局、当地政府、当地社保局各1份。

  市(县、市、区)长(签字):           当地政府盖章:

  当地社保局盖章:                     省政府(或委托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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