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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161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年12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51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7〕51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2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161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年12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51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7〕51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2月2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

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广电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

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省旅游局 省广电局 省电力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价格调控,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一)加强服务业价格跟踪监测。密切跟踪医疗、教育、劳动、旅游、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价格变动趋势的分析预测,重点关注资源性产品价格变动对服务价格的影响,通过发布价格政策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社会预期,防止服务业价格过度上涨。

  (二)适时调控服务业价格异常波动。对因灾情疫情、重要节假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涨价谣传等,导致市场调节价影响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以及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干预措施,做到既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又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完善服务业发展价格机制。科学把握价格改革的力度,合理调整和安排价格改革项目出台的时机,努力缓解价格结构性调整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研究建立资源性产品价格与相关服务行业价格的联动机制和补贴机制,努力形成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业价格改革措施,改善价格结构,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市场取向的价格改革,促进服务业市场发育和完善

  (四)放开适宜竞争的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扩大服务企业收费自主权。从2007年起,城市社区经营性服务项目中除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收费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改进垄断性服务行业价格管理。稳步推进垄断性服务行业价格改革,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行业通过市场竞争求生存、谋发展的能力。尚不能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加强价格监管和成本监审,健全听证制度,规范价格行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六)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国家定价目录的修订,修订我省定价目录。本着 “放活 ”、“管好 ”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比例,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不再作为政府定价管理;对可以由市(州)、县(市)定价的,授权市(州)、县(市)管理;对涉及服务业负担的价格和收费,加强监管。

  三、逐步取消抑制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调整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实行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游泳池、洗车除外)、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2008年6月底以前,各市(州)、县(市)要制定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差距较大的市(州)、县(市)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分步实施,争取在2年内到位。

  (八)改革服务业电价政策。严格控制服务业用电价格上涨水平,逐步实施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九)实行公平负担费用政策。对利用自家居室开办服务业项目,电、气、水不能单独计量的用户,按该市(州)、县(市)户均用量收取居民生活用电、气、水费用后,剩余部分按所从事的服务项目消耗的电、气、水量及相应价格收取费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实行保护性收费政策。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严禁擅自设立涉及服务业的强制性、垄断性收费项目。

  (十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放开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在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允许医疗机构按照浮动幅度的规定,自主确定服务项目价格。指导不同级别和地区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医疗服务价格档次。逐步放宽部分特需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研究制定和完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十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全面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收学杂费,继续实行 “一费制 ”。完善高中阶段限分数、限人数和限钱数的 “三限 ”政策。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研究建立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机制和鼓励发展民办学校的价格政策。

  (十三)实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强化旅游市场价格指导,制定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进一步清理 “园中园 ”、“票中票 ”收费现象,实行有利于吸引游客的价格政策。

  (十四)利用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数字电视发展。在不过多增加用户负担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价格政策,促进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

  五、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秩序

  (十五)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十六)规范收费行为。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在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年检、资产变更等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禁止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机构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强迫服务企业缴费参加指定的协会、学会、研究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有关检验、计量或认证等机构或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频次和标准重复检验、计量或认证。

  (十七)认真组织开展收费年审。对事关群众利益的服务行业,着力规范收费行为,增强其健康发展能力。认真开展收费年审工作,重点对电信资费、高校收费、医疗服务收费等进行集中审验。

  (十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涉及服务业的价格专项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等行为,依法从快做出处理。加大对服务行业的价格指导,加强政策提醒和告诫。开展 “打击价格欺诈 ”等专项行动,规范服务业市场价格秩序。着力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服务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十九)加大价格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价格工作机制,完善价格举报制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 “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对举报案件,努力做到受理迅速、处理恰当、回复及时。

  六、强化价格服务,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十)大力开展 “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以价格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场、进景区等为主要内容的 “价格服务进万家”系列活动,建立健全矛盾疏导、政策指导、信息引导三位一体的价格服务体系。

  (二十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指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通过开辟宣传栏、价格专访、群众热线等形式,广泛宣传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增强服务企业的价格自律意识,提高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十二)建立价格信息服务网络。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市场和重要服务行业、重要商品集散地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发布和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引导经营者调整经营策略和方式,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二十三)加强对价格评估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认真执行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两项行政许可认定的实施规定,确保涉及国家利益的价格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和理顺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禁止强制评估、强制收费以及恶意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价格评估市场体系。

  (二十四)加强价格认证服务。积极为服务业经营者提供协调处理价格争议以及价格合法性与合理性确认、确定和裁定等认证服务。开展价格信用认证服务,对服务业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认证,不断提高企业在价格方面的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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