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6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涵盖了旅客运输(包括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轨道交通等)、货物运输、汽车出入境运输、机动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物流等多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适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基础设施缺乏,推动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资金政策不足,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滞后,行业安全稳定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这些矛盾和问题,不仅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工作,统筹行业发展规划,针对道路运输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找准症结,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
(一)加快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作为保障城乡居民出行最基本的公共交通方式,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其公共服务属性和公益性定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促进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和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理顺经营管理体制,加大在财政、税收、价格、用地、基础设施、车辆装备、路权等方面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发展,引导群众优先选择大容量公共交通方式,降低污染排放,缓解交通拥堵,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出行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出租汽车是保证城乡居民个性化出行、满足相对高端出行需求的一种公共服务方式,介于公共交通和私人交通之间。各级政府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地域特点、居民收入等各方面因素,坚持宏观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科学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品牌、型号和运价,对出租汽车运力实施总量控制。要推广电召租车等先进运营和服务方式,规划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站),在车站、机场、宾馆等旅客集散地设立免费专用停车待客泊位,解决出租车驾驶员吃饭难、如厕难、停车难等问题。
(三)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与监测。货物运输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鼓励货运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参股、联合、兼并等多种方式,不断做大做强,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要引导货物运输企业不断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厢式运输和现代物流,不断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等重要信息,通过市场调节合理调控运力总量。加强道路货运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
三、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加大道路运输发展扶持力度
(一)保障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优先预留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并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立项过程中,充分考虑交通运输需求,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以加强城市公交、公路客运、出租汽车、货运物流等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交、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货运物流设施用地70%作为仓储设施建设、30%可作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综合配套项目用地按实际用途确定用地价格。
(二)加大道路运输发展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发展资金支持,加大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客运发展、甩挂运输车辆补贴、信息化建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资金投入力度。省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资金安排中,用于道路运输管理、建设等事业发展的投入,应满足运输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对省增长情况,保持投入资金的合理增长。各级政府要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向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站场建设倾斜,并按照国家政策,将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将集装箱车辆、甩挂运输车辆等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
(三)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免征公交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十二五”期末前,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对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收入的营业税给予优惠,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政策。对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新建物流基础设施、新开业货运物流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进行返还。
(四)落实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省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政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推广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四、明确工作责任,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稳定
(一)全面清理和规范运输收费。由各市(州)、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由本地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规范经营性收费项目,道路客货运站场的经营服务性费用应坚持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物价、工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建立完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我省道路客运、城市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各地城际客运班车运价与油价联动应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吉交联发〔2010〕28号)规定。城市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由各市(州)、县(市)政府按照合理分担原则自行确定。各地交通运输、物价部门要定期调查、测算道路货物运输平均合理成本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承托运双方进行议价的重要依据,促进合理运输价格的形成。省交通运输、工商、物价部门要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大对货运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约行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其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将分散的道路货物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
(三)维护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实行公司化经营,推行员工制经营模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工资合理增长。严禁向司机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和从业人员中间,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维稳责任。各级政府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非法聚集等不稳定事件的,要视情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解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理诉求,对于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及时稳妥处置,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煽动或参与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置。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防范和纠正不正之风。
(五)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诉求,并积极宣传成品油价格调整后采取的运价油价联动、财政补贴、减轻不合理负担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率、运输成本、运价、经营收益、从业人员收入等情况,向主管部门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动态。
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一)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管控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与线路招投标、企业诚信考核、资质等级评定、旅客意外伤害保障金使用等相结合的奖惩机制。客运站要认真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落实安检责任。
(二)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集中打击各种无牌无证、超限超载、超速超员、超范围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要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常态化,实现联网联控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切实强化对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重型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联合监管。严格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维护公路旅客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各市(州)、县(市)政府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施部门联动,共同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