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工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
快速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
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工商局
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繁荣区域经济、拓宽就业渠道、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 “两翻番”、“双倍增”、“七跃升”目标的重要依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22号),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促进吉林省小微企业总量快速增加、存活率显著提升,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催生小微企业
积极鼓励兴办小微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实力升级,实施提速计划,力争在五年内,使我省小微企业总量突破18万户,年增速突破12%。在增加总量的基础上,延长小微企业存活周期,不断扩大企业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引导小微企业优化产业结构
落实支持政策,引导小微企业从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营,营造宽松、便捷、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 优化产业结构。
三、允许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四、实行免费登记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填写《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申请审批表》,经审查核准后,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年检费。对于已设立企业的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执行。
五、实行承诺出资
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申报设立登记的资金数额、出资额、成员出资额,采取承诺出资方式。
六、放宽住所要求
允许网络销售、动漫设计等对环境影响小的服务性小微企业将家庭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小微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住所产权证明的,可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权属证明登记。在有形市场内设立小微企业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的住所证明。
七、放宽企业经营范围
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文化行业等领域,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不以超范围经营处罚。
八、实行即来即办
设立小微企业咨询、登记窗口,实行专人专件办理,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除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业外,小微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只要提交相关注册登记要件,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它限时补齐。
九、拓展融资渠道
支持利用股权质押贷款融资,对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时登记并免收登记费;鼓励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促进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支持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作为抵押物融资,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融资。
十、放宽年检条件
小微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其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小微企业书面申请,予以通过年检。
十一、支持品牌建设
积极支持具有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知度的小微企业申请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积极支持具有吉林地方民族文化特色,但活力不足的老字号小微企业,通过实施改组改制,实现新的发展;积极支持和引导老字号小微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积极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老字号小微企业通过市场运作,控股、收购、兼并同行业小微企业,整合市场资源。坚决打击侵犯小微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实施定向帮扶
采取上门走访、会议、登记窗口征询等方式,了解掌握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生产经营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需求,按照 “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的原则,积极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谋发展。
十三、提供合同帮扶
积极推行行业合同示范文本。重点在涉农、邮政、旅游、运输、房屋买卖及其居间委托、物业服务管理、住宅装修、汽车买卖租赁等领域,推行规范可行、条款齐全、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示范文本,有效防止合同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十四、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大力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对经营守信、监管风险等级低的小微企业,除专项整治或举报外,免予日常巡查。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类管理、以黑名单和警示信息为主的数据库、落实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塑造小微企业的诚信形象。
十五、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强制交易、强制服务、滥收费用等限制小微企业竞争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仿冒知名小微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六、突出柔性执法
加大对小微企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行政指导,引导规范发展。对小微企业发生的非故意轻微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十七、提供市场主体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工商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合同、商标、广告等信息资源,定期发布相关情况报告,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十八、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组织职能作用
帮助小微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服务的满意度。积极为消费者提供科学、准确消费信息,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参与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