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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6-00973
分  类: 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6〕8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6-00973 分  类: 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6〕8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82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

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厅局管理的二级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律或省人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四、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六、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七、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八、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九、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一般在任职通知下发后30日内进行。

  十、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工作,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公务员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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