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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357T/2011-00356 |
| 分 类: | 重大政务及社会管理;五年发展规划;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1年12月27日 |
| 标 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政办发〔2011〕33号 |
| 发布日期: | 2011年12月28日 |
| 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357T/2011-00356 | 分 类: | 重大政务及社会管理;五年发展规划;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1年12月27日 |
| 标 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吉政办发〔2011〕33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12月28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落实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
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3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取向,确定了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为扎实做好 《纲要》实施工作,省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 《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分工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分工原则
推动 《纲要》顺利实施,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各级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保证 《纲要》目标和任务完成。分工的主要原则: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明确政府责任,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合理划分省和市 (州)的责任。在统筹考虑各级政府事权及配置公共资源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将发展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 (州)政府。
(三)科学把握全面和重点的关系。在全面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任务的同时,重点分解政府在完成约束性指标、公共服务以及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政策举措、健全法律法规、编制实施规划等方面的任务。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
(一)约束性指标。
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53万公顷。(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9.8%。(省能源局牵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化学需氧量排放减少8.8%,二氧化硫排放减少2.7%,氨氮排放减少10.5%,氮氧化物排放减少6.9%。(省环保厅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44.2%,森林蓄积量达到9.6亿立方米。(省林业厅牵头)
全省总人口控制在2787万人以内。(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650万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5年累计新增63.27万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省教育厅牵头)
耕地保有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幅、主要污染物排放降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约束性指标,有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国家下达指标提出分解到地方的方案,报省政府审核后下发,各市 (州)要确保完成。
(二)促进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1.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积极实施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规划。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2000万亩中低产田,到2012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600亿斤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发办、省气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新增耕地面积275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6850万亩以上。(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负责)
实施旱田高效节水农业工程。推广大垄双行膜下滴灌技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00万亩。(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发办、省水务投资集团负责)
建设全国重要的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扎实推进畜牧业三年攻坚,组织实施粮变肉、精深加工、乳品跃升等畜牧业扩能升级六大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设15个省级畜牧业产业园区,每年重点支持建成1000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加快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省畜牧局、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实施园艺特产千亿元创业计划,实施百万亩棚膜蔬菜工程,鼓励和支持大中城市保持合理的菜地保有量,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水平。(省农委牵头)
2.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大力发展农村和农业循环产业,推进农业资源合理利用、转化增值,实施秸秆还田、气化、固化成型等综合利用工程,积极推进规模养殖场 (小区)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休闲观光农业、森林生态旅游、草原风光旅游等农业新型产业形态发展。(省农委、省旅游局负责)
健全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现货和期货市场体系,培育多元化市场流通主体。(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粮食局负责)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严格产地环境质量、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切实完善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农发办、省粮食局、省质监局负责)
3.不断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
整合农业科技资源,支持农业重大技术集成和示范应用。落实好国家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研发和推广应用农业资源节约型技术和农业环保技术。完善基层农技推广、农机推广和植保体系。(省农委、省科技厅负责)
4.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制度创新。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省农委牵头)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继续推进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开展林权、农业机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试点,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开展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试点。(省金融办、省农委负责)
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建设新型工业基地。
1.做大做强支柱产业。
全面实施支柱优势产业跃升计划。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基地。实施长春市300万辆和吉林市100万辆汽车扩能工程。打造国内重要的大型石化产业基地。积极争取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支持,实施吉化1500万吨炼油系统扩能改造。大力发展页岩油,形成100万吨以上产能。谋划构建珲春500万吨级石油战略储备基地和千万吨级国际石油炼化基地。推动石化与汽车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基地。强化粮食精深加工。积极推动原料替代。 (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粮食局、省能源局负责)
2.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省国资委牵头)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推进通钢大型化改造,构建东北区域特钢生产基地。加速淘汰落后产能。谋划建设延边新型钢铁基地。支持昊融集团扩大规模,打造全国领先的镍金属深加工产业基地。努力把装备制造业打造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积极谋划以生物质为原料的新型纺织产业。(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大力发展特色资源产业。
全面实施特色资源产业提升计划,围绕优势矿产资源和长白山独特生态资源,拉长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产出率,着力打造产业集聚区,加快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优势,形成新的产业支撑。大力开发合金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生态环保材料和高端产品;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加快实施人参产业振兴工程;推进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品牌国际化,建设中国优质矿泉水产业基地;加快梅花鹿、林蛙良种繁育,深度开发医药、功能食品、营养保健和美容养颜等系列产品;加快提升林产工业水平,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畜牧局负责)
4.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计划,强化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努力把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成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医药产业、生物化工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1.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实施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推动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的融合。沿主要交通干线和节点城镇,布局建设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加快培育A级物流企业,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和标准。整合物流信息资源,建设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实施金融业创新拓展计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法人银行机构多层次银行业组织体系。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完善运营机制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吉林银行跨区域发展和上市经营。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东北证券加快发展,推动吉林信托资产重组。加强对上市企业的政策支持,实施 “吉林省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省金融办牵头)
推进制造业设计、生产和管理各环节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信息服务进村入户。(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扩大服务产品供给,培育发展新型业态。优化城乡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连锁销售等新型业态,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中小型超市发展。(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负责)
积极发展关系民生的家政服务、养老托幼、社区医疗、休闲娱乐、养生健身、生活咨询等家庭服务业。(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
积极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培育老龄服务产业,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投入,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经营管理。(省民政厅牵头)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现保障性住房全覆盖,全部解决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落实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市场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委负责)
3.突出发展吉林特色服务业。
实施旅游业壮大计划。建立区域性旅游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游客集散、救援、投诉等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推动经营权市场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省旅游局牵头)
实施文化产业提速计划。积极鼓励具有东北、吉林特点的民族、民俗文化产业化经营。深化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技术支撑、人才培养引进、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以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负责)
4.大力推进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
全面深化服务领域改革。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省工商局牵头)
积极促进国有服务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省国资委牵头)
推动营利性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省管局牵头)
全力推进长春净月低碳生态服务业集聚区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启动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向现代服务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省质监局牵头)
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对鼓励类服务业实行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省物价局牵头)
拓宽服务企业融资渠道,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负责)
实施更加灵活开放的人才政策,引进和培养一批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积极探索服务业税收改革。(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五)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
1.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构建城镇化发展战略格局。加强市 (州)政府所在地区域中心和重要节点城市建设,尽快打造一批有一定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的大中城市,培育一批区位较好、特色鲜明、有一定产业基础和辐射带动功能的中心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 (州)政府负责)
加快推进长吉一体化进程。(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长春市、吉林市政府负责)
统筹协调各类工程管线规划和建设。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理顺城市管理机制,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及智能化。加强城市管理立法和监督。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加快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进户籍、土地流转、社会保障体系等相关配套改革。大城市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中小城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促进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探索建立和完善进城农民的农村资产处置机制,建立村庄整备基金,实施农村土地整理,加强城乡土地统筹,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和交易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权益置换城镇公共服务有效机制,鼓励农民退出农村、融入城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负责)
探索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统一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就业公平政策,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社保资源配置的均等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
继续深化扩权强县改革,赋予县 (市)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引导发展要素向县域集中。支持县 (市)依托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培育优势产业集群。(省委财经办、省农委负责)
加大县域金融创新力度,引导和推动银行机构在县域设立服务网点,加快县域融资平台建设,支持县域内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3.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完善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开展 “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省农委牵头)
4.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推动东中西部分工协作、良性互动发展。积极推进延龙图一体化及通化 (白山)-丹东经济带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和延边州、通化市、白山市政府负责)把以长吉为核心,四平、辽源、松原为支点的中部城市群打造成为东北地区新的增长极。(省发展改革委和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政府负责)
加快发展西部特色经济区。(省发展改革委和白城市政府负责)
深入实施 “强基富民固边”工程,支持发展边境贸易和边境合作区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边防总队和延边州、通化市、白山市政府负责)
继续做好援藏、援疆工作。(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贯彻落实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省民委牵头)
有序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增强我省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按照全省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配套政策,实行按主体功能定位安排与按领域安排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完善评价考核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1.加快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整合基础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要素集聚。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营造企业创新良好环境,深入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继续推进与清华大学、中科院等省校、省院合作,构建一批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联合建立研发中心。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和对外辐射扩散。(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2.推进产业重大技术突破。
加强产业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集中力量突破一批事关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构建产业创新体系。积极推广应用高耗能工业节能减排技术、建筑节能技术、水资源保护技术、环保产品开发技术、矿产资源高值化综合开发利用技术、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等。推进高效优质畜禽新品 (系)培育和畜禽良种快繁技术研究,以及人参、梅花鹿、林蛙等特色动植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深化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深入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计划、重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专项计划,继续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百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建立健全科研机构、高校的创新成果发布制度和技术转移机制。积极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委负责)
4.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创新政策向企业倾斜,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加强国家、省两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研究院。支持企业与国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鼓励外资企业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建设16个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40个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着力打造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百户重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0户,创新型企业500户,鼓励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实施 《吉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09-2020)》。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健全人才评价机制,改进人才管理方式,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平等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激励创新的政策环境以及留得住人才的生活环境。(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高水平综合交通网络。
构建高效、安全、便捷的公路运输网。(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建设城际快速铁路网。建成中东部城市群快速铁路通道,实现 “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铁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提升机场保障和服务能力。完善 “一主四辅”机场格局。积极发展通用航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提高口岸通关能力。建立方便快捷的通关机制。进一步发挥航空口岸功能。完善长春陆港和吉林陆港功能。(省商务厅、省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
2.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增强一次能源保障能力。全面实施 “气化吉林”工程。推进我省与俄、蒙煤炭和油气资源开发合作。调整电源结构。建设国家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加快千万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其他新能源,促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快现代电网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建设风电跨区域输送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3.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提高防洪抗旱减灾水平。进一步完善大江大河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推进重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加快提高城乡供水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地区、重要城市水源工程和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切实改善农田水利设施。科学发展农村小水电。有序引导新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负责)
4.提高信息化基础设施水平。
实施数字吉林工程,推进 “三网融合”。推进城市广播电视网双向改造,完成农村广播电视网数字化改造。推动物联网在城市应急管理和汽车、石化、医药、农产品等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强化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完善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建设生态吉林。
1.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饮用水源的保护力度。大力改善全省空气环境质量。强化颗粒物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农村环境连片治理投入。加大对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力度。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健全重点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境社会约束和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东部地区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天然植被保护和恢复。推进东中部地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实施中部地区水土流失和小流域治理及黑土地保护。强化西部地区生态修复、草原湿地保护、荒漠化和盐碱化治理。建立上下游地区、自然生态保护地区和建设开发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负责)
积极推动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负责)
健全林区社会保障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稳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省国资委、省林业厅负责)
2.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实施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等重点节能工程。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管局负责)
加强水资源节约。大力推进重点工业领域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提升工业用水效率。强制推广应用节水产品和器具,加快节水技术、设施研发与推广应用,建立用水计量与节水监督服务体系。(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强化污染减排。淘汰煤耗高的火电机组、供热小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继续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深度治理。全面推进燃煤机组脱硫工程。强化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脱硫优惠电价、脱硫机组优先发电调度、污水管网建设以奖代补、政府绿色采购等环境经济政策,探索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松花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负责)
3.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加快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执行新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评价制度。加强对吉林、白山、延边、通化等地区老矿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及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推进钢铁、化工、火电等行业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道路废物以及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促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积极开展一汽集团国家级零部件再制造、吉林市再生资源利用试点,加快推进白山、辽源等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和长春、吉林、珲春 “城市矿产”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安办负责)
推广绿色消费模式。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加强宣传教育,构建节约型社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广电局、省管局负责)
强化政策和技术支撑。加强规划指导和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平台,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4.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
着力推动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扎实开展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实施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九)大力发展社会事业。
1.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深入贯彻落实 《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行县 (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在财政转移支付、学校建设、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民族和贫困地区倾斜。建立高等学校分类指导服务体系。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强化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健全国家资助制度。建立教育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逐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改革教育质量和人才评价制度。不断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
2.大力发展文化事业。
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吉林文化 “软实力”。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省演艺中心、文学艺术中心、二人转博物馆等重大项目建设。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提高文化生产和服务能力。提升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省文化厅牵头)
3.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新农合制度。加快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初步建立起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和规范高效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着力推动医疗急救体系、卫生应急体系、大病救治体系、传染病及重大疾病防治体系、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等卫生六大体系建设。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和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医疗急救体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应急办、省医改办负责)
4.积极发展体育事业。
继续实施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 “社区体育健身工程”。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深化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积极引导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培训业及滑冰、滑雪、足球、篮球等职业体育竞赛表演业健康发展。做好第12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筹备和承办工作。(省体育局牵头)
5.切实做好人口工作。
逐步完善生育政策,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快拓展养老服务领域,不断发展和完善老龄服务事业。(省民政厅、省老龄委负责)
发展妇女儿童事业。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留守儿童教育、孤残流浪儿童救助等问题。(省妇儿工委牵头)
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托养工程和 “阳光家园”计划。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生产扶助力度。(省残联牵头)
6.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进一步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吉林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社会政策。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快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负责)
完善信访制度和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省信访局牵头)
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省委政法委、省维稳办负责)
健全完善社情民意调查机制。(省统计局牵头)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省委政法委牵头)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全覆盖的社会矛盾 “大调解”格局。(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负责)
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加强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省公安厅牵头)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负责)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完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严格安全许可,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规范发展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省安监局牵头)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应灵敏、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省应急办牵头)
加强网络管理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省通信管理局牵头)
加强地震和气象灾害的预测预防。(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省民政厅牵头)
7.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省民委、省侨办负责)
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纪委牵头)
(十)实施富民工程。
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负责)
1.着力推动全民创业。
鼓励全社会成员自主创业。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实行初创企业2年筹备期制度。(省工商局、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
建设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积极扩大社会就业。
实行积极就业政策。加大政府组织和服务力度,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国家、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各项政策。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非正规就业管理。扩大公益岗位规模。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3.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负责)
完善城乡平等要素交换关系,搞好农民承包土地、草原、宅基地、集体林地、荒山荒地等使用权的确权。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负责)
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增产增效技术推广补贴等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
4.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减轻人民群众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5.努力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稳步推进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快推进 “暖房子”工程建设。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6.切实加强对困难群体的扶助。
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扩大新农保覆盖面,完善城乡低保边缘人群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对城乡孤儿、农村 “五保户”、城镇 “三无人员”的救助力度。(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深入推进开发式扶贫,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全面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着力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贫困问题。(省扶贫办牵头)
7.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和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一)深化改革。
1.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
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扎实推进重点出资企业重组。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探索建立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办法,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省国资委牵头)
大力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转型升级、提升水平。突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金融服务、文化产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级各类服务体系,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继续实施 “千名企业家”、“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工程。(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行政许可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运行机制。(省法制办牵头)
继续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审批制度。全面建设责任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探索社会服务新机制。(省监察厅牵头)
积极探索省直管县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绩考评体系。(省监察厅牵头)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省编办牵头)
3.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完善县 (市)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扩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覆盖面。探索建立地方金融、行政事业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稳步推进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加快省、市 (州)、县 (市、区)事权财权配套改革。(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4.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推进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环境成本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深化电价改革。对农业用水逐步推行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其他水利工程供水逐步实施 “两部制”水价,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开展治理规范涉及民生的收费工作。建立健全环保收费制度。推行污水按实际处理量进行补偿的价格机制。完善资源产权交易机制。(省物价局牵头)
5.统筹推进农村改革。
进一步完善以乡镇机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为主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化解公益事业性建设债务试点。(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
积极推进林业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配套改革。启动国有林场改革,开展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国有森林资源统一管理改革试点。(省林业厅牵头)
(十二)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1加大经济合作力度。
加强省际间经济合作。精心策划和组织好境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提升开发区载体功能。科学规划各类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积极鼓励生态环保、循环经济、特色产业、国际 (省际)合作等产业园区的发展。(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牵头)
2.努力提高外经贸规模和质量。
推动对俄、朝、蒙等国家资源合作开发,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立国际经营网络。鼓励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资源性产品进口。完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和 “走出去”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我省有实力的企业 “走出去”。支持皓月等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吉恩镍业、通钢、金海木业等企业在海外建立资源性产品开发、生产、加工及进出口贸易基地。(省商务厅牵头)
3.加快长吉图先导区建设。
贯彻落实长吉图先导区规划实施方案,完善和实施相关配套规划。推动建设珲春特殊经济功能区。突出抓好区域内交通、能源及跨境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国际陆海联运航线,努力在借港出海、内贸外运等方面实现突破。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涉外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创新力度。加强与东北亚各国合作,不断完善我省与东北亚各国地方政府首脑会晤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跨境经济合作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
(十三)实现发展宏伟蓝图。
1.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完善监测评估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加强规划协调管理。
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主导,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支撑,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协调的规划体系,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编制程序,健全责任明确、分类实施、有效监督的实施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加强协调配合,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所负责的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
(二)加强监测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规划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三)加强责任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中央 《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的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 “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评价,以增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责任感、紧迫感,确保 “十二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