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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357T/2010-00265 |
分 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0年12月27日 |
标 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 〔2010〕54号) |
发文字号: | 吉政办发〔2010〕54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12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357T/2010-00265 | 分 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0年12月27日 |
标 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 〔2010〕54号) | ||
发文字号: | 吉政办发〔2010〕54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12月28日 |
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5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的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 〔2010〕21号),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民生,维护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坚持政策连续性,与我省国企改革和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以企业、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与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同步进行。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2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
(二)人员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三、基本政策
(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欠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具有缴费能力的,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财政部门批准,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先一次性补缴50%以上,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足额补缴。补缴欠费缓收滞纳金。
(二)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确无能力补缴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职工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11年1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试行)》(吉政办发 〔2009〕57号)规定参保。
(三)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的漏保职工,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缴费的,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吉政办发 〔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
(四)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按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六)各级政府应制定承债资金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承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政府承债部分应先予偿还。
(七)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程序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符合承债条件的欠费企业填写 《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承债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初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欠费情况后,同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代政府审核同意,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已批准承债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补缴欠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和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企业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二)经当地政府批准,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按个体工商户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或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当地政府批准的文件。
2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
3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三)厂办大集体企业漏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原企业已参保证明。
2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
3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四)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
3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实施 “富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肃政策,严密程序,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合力推进。人社部门是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界定和职工身份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承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实企业欠费,养老保险费征收及职工参保续保经办业务;公安、信访部门负责做好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推进。
(三)疏导矛盾,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缴费难问题;强化政策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履行责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承债审批表
2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汇总表
3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职工明细表
4年度厂办大集体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政府承债书(样本)
附件1
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承债审批表
企业 申请 | 截至 年 月 日,我单位共有在职职工 人,退休 人, 欠缴养老保险费 元,剩余资产 元,可以补缴 元, 其余 元申请由政府承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经审核,该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 元,剩余资产 元,可以补缴 元,其余 元建议由政府承债。 经办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社会 保险 经办 机构 意见 | 经审核该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欠缴养老保险费 元。 经办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同级 财政 部门 意见 | 经审核,该单位已无能力全部偿还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意为其承债 元,承债比例 ﹪。 经办人签字: 财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
注:企业申请承债同时上报人员名册,人社、财政、社保各1份。
附件2
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汇总表
填报时间: 单位:人、万元
企业编码 | 企业名称 | 欠费人数 | 累计欠费金额 | 政府承债金额 | 政府承债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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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社保机构(章):
附件3
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职工明细表
填表时间: 单位:人、元
企业名称 | 序 号 | 职工姓名 | 性 别 | 社会保障号 | 政府承债 欠费额 | 职工本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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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年度厂办大集体企业欠缴
养老保险费政府承债书(样本)
社会保险局:
截至 年 月 底,我市 (县、市、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共有 户,单位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万元,现已补缴 万元,补缴比例为 %。按照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规定,对企业尚欠部分先由本级政府承债,拟在 年内还清,每年偿还比例 %。期间如有欠费企业所涉及的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陆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本级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将涉及退休人员和关系转移人员的这部分欠费分别补清。
本承诺不因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而变更。
附件:厂办大集团企业欠费汇总表
市 (县、市、区)长 (签字):
政府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