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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1-00346
分  类: 工业、交通;邮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4月1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邮政普遍服务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6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1-00346 分  类: 工业、交通;邮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4月1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邮政普遍服务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6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2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支持邮政普遍服务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吉林省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意见

  

  邮政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邮政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推动建立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吉林省邮政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邮政普遍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和邮政普遍服务网络体系,加快我省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充分发挥邮政行业服务经济社会作用,为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具体措施

  (一)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要将邮政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各地在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旧城区改建时,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对保障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屯、集镇的建设规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将农村邮政服务纳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使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共同推进。

  (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

  1.支持邮政网点建设,强化网点服务功能。各级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鼓励邮政企业设置邮政服务场所,满足群众用邮需要;鼓励邮政企业增加业务服务种类,强化服务功能,积极拓展农资分销、乡村教师工资代发、农民直补款代发等“服务三农”项目,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加大行政村邮政服务站(以下简称村邮站)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村邮站建设,本着政府主导的原则,纳入行政村公益设施建设范畴,并逐步解决村邮站运营问题,构建村邮站服务运营的长效机制。从2011年起,在全省9000多个行政村分期、分批建立村邮站,解决农村地区邮件、党报党刊的接转问题,满足农民通邮通信的基本需要。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行政村村邮站建设率达到100%,基本实现村村通邮的目标。2011年底前,结合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率先在1000个省级示范村开展试点工作。建设中可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可将村邮站搭载在村办公室、卫生室、文化科技活动室、图书室、文化书屋、警务室、广播电视室、多功能室等功能之上一并建设,发挥一室多能作用。

  邮政企业要做好村邮站建设的指导工作,明确职责要求和服务内容,免费做好人员培训。

  3.加强接收邮件场所和城市居民住宅楼信报箱(群)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楼房,应当配套建设信报箱(群)。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居民住宅信报箱(群)建设列入住宅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严格做到与住宅楼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邮政部门可派人参与审图和竣工验收,确保新建楼房信报箱(群)安装率达到100%。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群)的或年久失修不能使用的,由该住宅楼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补建或维修;因住房改革出售给个人或单位改制等造成产权单位不明,长期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开放式小区,由地方各级政府将信报箱(群)建设纳入“民生工程”,采取财政出资、利用房屋维修基金或房改售房款等方式进行补建,力争到2015年底完成补建任务的80%以上。

  4.支持邮政报刊亭、邮政信筒(箱)、阅报橱窗的建设。各地建设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在机场、车站、城镇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区域,统一建设并管理邮政报刊亭、邮政信筒(箱)、阅报橱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非商业运营的邮政报刊亭、邮政信筒(箱)、阅报橱窗建设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5.加强街路名牌建设。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加快县以上城区和乡(镇)驻地街路名牌、楼门牌的规划建设,积极为邮政企业按地址投递邮件创造条件。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邮政局(所)和邮政作业场所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依法划拨。

  各地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区、住宅区、高等院校和旧城区改造,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网点应当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在宾馆、院校、会展中心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应当免收占地(临建)和物业管理费用。

  2.车辆通行优惠。邮政专用车辆须使用统一的邮政标志。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执行公务通过收费道路、桥梁、隧道时,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

  3.工商登记。工商部门要为邮政服务网点的登记注册、变更和年检设立绿色通道,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4.财政补贴。各级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进行适当补贴,支持农村乡(镇)邮政局(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5.岗位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邮政服务站及村邮站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由相关部门在就业困难群众中聘用,邮政企业免费负责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6.税收优惠。邮政企业因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政策性亏损严重,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按审批权限报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减免。

  (四)加强宣传力度。

  为加大对我省旅游景区的推广力度,拓宽宣传范围和渠道,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鼓励风景名胜区使用邮政明信片作为风景名胜区门票,并支持邮政企业在省内各风景名胜区设置邮政局(所)或邮筒,搞好门票明信片的寄递工作,扩大旅游景点的宣传和影响。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实施。省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和政策措施落实的协调工作。建立由省邮政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和省邮政公司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省邮政普遍服务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制度。

  邮政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吉林省邮政条例》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履行好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不断深化改革,着眼于邮政业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拓展创新服务,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加快推进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进程,不断提升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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