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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0385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4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9〕5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0385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4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9〕5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4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5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制定的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及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各地要严格落实 《试行办法》,不得随意放宽政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进行。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试行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并对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政策和具体操作进行培训。

  三、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对退休人员资格认定、缴费及待遇核定等环节谨慎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问题。

  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动态,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地区、企业和特定人群,要提早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制定信访工作预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已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 (市、区)及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三、工龄的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工龄,从本人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其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女干部,以人事部门备案的原始资料为依据,1996年1月1日以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依据本单位工作岗位分类原始文件确认。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本人年龄至全省人口平均寿命 (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年缴费标准为2008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4%记入个人账户。办理参保手续时年龄达到73周岁以上人员不缴费。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按前办法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部分为2008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参保人员从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随企业退休人员正常调整,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

  六、参保缴费办法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注册证明。

  (3)企业所在地和个人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证明。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

  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年龄、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示。

   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委托退休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缴费。

  退休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

  (五)审批及发放。

  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由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退休,补办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同时,民政部门停发退休人员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 (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 〔2006〕33号,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领取的生活费。

  七、组织领导和分工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务必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此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搞好衔接。

  (二)明确责任,搞好分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据政策对申报参保缴费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补办退休手续;民政部门依据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停发退休人员按 《通知》规定领取的生活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是否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金;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申报参保缴费人员相关资料的报送等工作;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存档、建库及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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