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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办发〔2012〕1号,以下简称《纲要》)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施这个《纲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0日

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扶贫开发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与生存环境,促进其全面发展,与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社会和自身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到2020年,全面保障农村残疾人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残疾人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残疾人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基础。 
  (二)要任务。 
  1.到2015年,扶持34.5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到2020年,扶贫标准以下的81.8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有针对性扶持,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2.到2015年,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基本形成以社会救助为底线,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以特殊福利和社会慈善为补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3.到2015年,普遍开展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和康复救助,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普遍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预防知识得到普及,有效控制残疾发生。 
  4.到2015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并逐步提高巩固率。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到2020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教育水平。基本消除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发生现象。 
  5.到2015年,为5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加生产经营和就业收入,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6.到2015年,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实施,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房普遍得到有效改善,居住条件明显提高。 
  三、扶持措施 
  (一)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 
  以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在统筹推进“三化”进程中,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有序安排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选取具有地域优势,适合残疾人从事的投资小、见效快项目,引导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维修、商贸、手工艺加工、家庭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项目。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及带动残疾人就业的农村龙头企业发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盟店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创业加盟。选聘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家书屋”管理工作。加大在农村落实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的力度。 
  (二)创新扶贫方式。 
  巩固“公司+农户”、“小额信贷到户到人”、“带传培训工程”、“千家万户巧手工程”、“小额贷款助残行动”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模式,推广“农机合作社”、“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协会”、“一户一策滚动发展”等扶贫做法。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优势,积极培植壮大适宜残疾人发展的新兴产业,谋划和实施一批残疾人扶贫特色产业项目。加快农村残疾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提高组织化程度,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广泛开展技能培训。 
  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优先培训残疾人,逐步提高残疾人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落实国家“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培训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地域特色和残疾人个体需求、身体条件,每年为100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科目的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掌握1至2门实用增收技术。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能力提升”等工程中,对符合条件且有能力的农村残疾人优先选拔和培养。 
  (四)实施扶贫项目。 
  组织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每年新建40个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充分发挥其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过程中的引导、培训、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残疾人增收致富。实施“阳光大棚”助残项目,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就地就近发展设施农业、庭院经济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有效提高残疾人家庭收入。 
  (五)实施“阳光安居工程”。 
  将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阳光安居工程”与住房夸张建设、扶贫、民政等部门开展的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同步实施,提高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补贴标准,并完善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民进城落户过程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给予优先安排。 
  (六)加强农村残疾人教育工作。 
  努力扩大农村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源,县城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独立设置的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建立和完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动态调查统计制度,动员、组织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实施农村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学生的保障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农村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的农村残疾人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采取多种形式,把扫盲与加强农村残疾人文化建设、与实用技术培训相结合,降低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率。 
  (七)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建立乡镇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和法律服务,不断拓展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组织法律界助残志愿者深入乡村,针对各类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讲解、法律咨询等服务,依法解决农村残疾人维护切实利益的问题。 
  (八)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 
  农村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切实帮扶贫困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妇联要为农村贫困残疾妇女提供技术培训、创业资金、项目开发等扶持。人口计生部门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中,把农村残疾独生子女家庭列入重点帮扶对象。有关部门实施的定点扶贫项目要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业。县、乡、村(社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点)将农村残疾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工作纳入其中,推动建立社会帮扶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政策保障 
  (一)完善社会保障。 
  优先落实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实施分类施保。对符合条件并有意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残疾人,应全部纳入,同时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无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 
  (二)加大资金投入。 
  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投入。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推动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等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切实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金融服务。 
  落实国家康复扶贫贴息资金,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 
  金融部门要针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尤其是针对贫困残疾人户的免抵押小额贷款产品,优惠利率,简化手续,提供无障碍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户提供优惠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实施生活救助。 
  加大对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和整合工作,将其纳入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依托乡镇、村基层公共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社会力量开办的养护机构、学校等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优先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个性化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制定实施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政策及救助项目,提高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标准和扩大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范围。 
  (五)落实特惠政策。 
  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人群。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重点帮扶。在新农村建设等农村重大工程中,充分照顾贫困残疾人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实施过程中,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类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倾斜,创造条件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获得粮食直补、农机购置等相关农业生产的各项直接性补贴以及家电下乡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补贴。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政府扶贫规划,分解指标,量化考核,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抓好落实。建立协调机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协调推进,县乡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扶贫规划同步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自立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发挥残联组织作用。 
  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并指导基层残联组织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各级残联作为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发挥自身作用,认真搞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状况调查摸底,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和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相结合,以任务促建设,以建设保任务,为残疾人扶贫提供组织保障。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及服务向农村延伸,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项目开发和劳动就业等服务。 
  (三)做好统计监测绩效评估。 
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内容纳入政府扶贫统计、监测和检查范围,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对残疾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扶贫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动态监测。在规划执行中期和期末进行全面考核与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