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残疾人都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实现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精神上有尊严,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与全省人民共同迈进小康社会。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保障平等就业权利。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经济组织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添置必要设备和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单位,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加强就业培训和服务。5年内在全省范围建立和培育50个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300个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每四年举办一次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各级财政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完善就业保障政策。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辅助性工场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和服务,优先提供给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或残疾人专产专营,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发展资金, 要向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倾斜。省、市(州)两级设立小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
三、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
(六)提高生活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包括集中托安养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市分类施保和农村重点保障范围,享受高标准补助待遇。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及救助政策时,对城乡低保边缘残疾人予以特殊照顾。对就业尚不稳定的残疾人低保对象,保留其低保待遇不少于1年。有条件的地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贫困残疾人,可由当地政府发给生活护理补贴。
(七)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从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人年度缴费额度2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为15年,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间断缴费不超过3年并有补缴愿望的,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八)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全部纳入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3年内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无房户,各级政府要按照困难户补助政策给予重点帮助。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城镇贫困残疾人廉租房补贴标准,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中,对残疾人户在扩大面积、楼层位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
(九)实现基本医保全覆盖。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残疾人参保、参合全覆盖。对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将精神病人住院、偏瘫截瘫患者的康复治疗,肢体残疾人的矫治手术、脑瘫、智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分别纳入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精神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实行分类救助。先天致残儿童的母亲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随其母亲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十)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建立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康复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乡(镇、街道)卫生院要配备专(兼)职康复医生。全面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在城市利用卫生、民政、教育、计生服务网和民办康复机构,就地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在农村依托乡镇村卫生院(所)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启动实施残疾儿童医疗救助工程,用5年时间对全省2万名各类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康复救助,省级财政视各地进展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将贫困残疾人急需的轮椅、盲杖、拐仗、助听器、助视器等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对贫困残疾人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购买辅助器具,给予价格优惠,对确实需要又无力购买的应予免费配发。
(十一)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预防和控制网络,普遍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和新增残疾人报告制度。鼓励倡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筛查及药物干预,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
五、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十二)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特殊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及评价考核体系,原则上在每个30万以上人口或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覆盖面达到100%。有条件的市(州)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视力、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教育,或成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鼓励相关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继续办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补贴政策。从事特殊教育及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等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待遇。
(十三)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公共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器材。市(州)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要逐步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有计划地建设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每四年举办一届残疾人运动会。定期举办残疾人特殊文艺比赛和演出。建立残疾人优秀文艺、体育及其他特殊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和激励机制,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新建及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及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单位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要配置无障碍设施,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轻轨等市内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大中城市的医院、商场等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网络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政策,推进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信息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残疾人综合服务网络。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依托省内高校院所,建立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残疾人辅助技术研发基地,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十六)实施托(安)养工程。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建设。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计划,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至少建立一所具有一定规模并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县(市、区)、乡(镇)依托社区、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普遍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站,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儿童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体娱乐等服务。
七、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爱心乡镇、单位创建活动及“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要加大对残疾人的扶助力度。
(十八)加强法规和政策建设。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完善扶助残疾人的各项配套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政府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法规和公共政策时,要充分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开展涉及残疾人工作的检查、视察等活动,要吸收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
(十九)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除保证残联机构正常工作运转外,积极安排专项经费。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无障碍改造等纳入政府民生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计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投资捐助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双日捐”资金使用宗旨,在本级留成资金使用上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加强统计调查工作。将残疾人状况和残疾人事业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残疾人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州)两级残联的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完善实时共享的残疾人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残疾人事业研究机构,开展残疾人事业方面的理论研究。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完善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将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加强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城乡社区(村)要建立残疾人协会,有条件的地方要为残疾人活动提供场所。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二十三)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到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全面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协管体制,上一级残联要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逐步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建立和规范任职资格评定体系。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