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64号提案的答复
周玉国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64号提案《关于补齐大龄自闭症人士关爱扶助政策短板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工作
加快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残联组织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推动托养服务机构建设,为符合条件的16周岁以上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其中,包括大龄自闭症人士提供服务。近年来,通过残联组织自办、与民政福利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办以及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培育了103家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中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64个,日间照料机构25个,综合性托养服务机构14个。截止到2019年底,全省已竣工的各级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12个,总建设规模34260.8平方米。2018和2019年,省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900万元,会同省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了县级残疾人日间照料示范站建设项目,共支持20个县(市、区)建设了43个县级残疾人日间照料站,正在逐步投入使用。我省基本建立了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省持续实施了“阳光家园”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给予补助。从2018年开始,由于残疾人托养需求增加,我省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2019年投入资金达到1100多万元,为7000多名残疾人提供服务补贴支持,其中共有1,054名智力残疾人和1,643名精神残疾人享受托养服务。2020年计划投入资金1200万元,为8000名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贴支持。长春、吉林、梅河口等地也出台相关政策,对本地集中托养服务残疾人提供补贴支持,延边州在农村贫困村普遍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站等。
2018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省卫健、省残联出台了《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出台,补齐了精神卫生康复体系短板,有效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致残致贫,进一步促进患者家庭减轻负担、精准脱贫、加快全面小康进程,促进患者家庭幸福和社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省残联,今年6月份将出台《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我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兜底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民生工作。照护服务对象为16周岁以下,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的残疾人。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照护需求,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实施分类保障,开展集中照护、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等服务方式。
此外,民政部门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分别发放8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目前,全省共有46910名智力残疾人和60774名精神残疾人享受“两项补贴”。
但是也必须客观分析当前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特别是总体服务能力依然不强,现有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还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的需要。此外,受各地经济发展影响,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投入还十分有限。
二、完善自闭症等残疾人群体扶持政策和就业支持
为实现医保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守底线、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国家通过实行准入管理明确了医疗康复项目支付范围,将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提供的且符合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原则的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6年,人社部会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将包括“康复综合评定”等在内的20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自闭症患者多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较低(2020年人均筹资仅290元)、且基金运行压力较大。下一步,省医保局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并结合我省基金筹集及运行情况,探索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惠及广大参保人员。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的根本途径。在促进残疾人群体就业方面,近年来,我省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一是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2019年8月,由省残联等省直1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残联发〔2019〕42号)中,对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给予金融信贷扶持和资金补贴、支持重点群体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等等,对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生产增收,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完善发展辅助性就业政策措施,重点解决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2016年,省残联与省财政厅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一方面明确了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优惠政策,对安置和吸纳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资金扶持、税收和生活费用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系列意见。如,规定 “辅助性就业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辅助性就业机构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其初装费、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5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50%收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加大优惠力度”。一方面是明确了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人给与补贴等政策,规定“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劳动收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不予计算”,进一步保障了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扩大了就业规模,减轻了家庭负担。长春等地也出台当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对扶持范围、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开展辅助性就业机构予以补贴。目前,全省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达42个,安排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857人,但是相对集中在长春市、延边州和松原市,白城等地还是空白。为此,省残联明确提出,在2020年底前,所有县(市)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不断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省人社厅继续指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自闭症群体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力度。对有求职愿望的,做好求职登记,根据其实际情况和需求,加强职业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择业观,克服心理障碍,为其推荐岗位。同时,有针对性地推荐培训项目,鼓励其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指导其按规定申领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自闭症群体,对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三、关于建立专门慈善基金方面
为了满足大龄孤独症患者及家长的需求,探索大龄孤独症患者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模式和方法,疏通大龄孤独症患者融入社会的通道,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一汽集团的支持下,自2017年至今,实施中国一汽“星·梦计划”——大龄孤独症患者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先后投入资金110余万元,资助长春市育龙特殊儿童语言康复培训学校、四平市阳光天使特殊教育培训中心、通化市心语残疾人庇护中心等三个有工作基础的机构50余名大龄孤独症患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先后为159余名家长进行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8项;培训授课教师和辅导员20余人次。有效构建机构、家长、大龄孤独症患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开发潜能,已经初见成效。此项目的实施,解决了部分家长陪护的难题,为家庭减轻负担,掌握简易就业技能。但还有更多的大龄孤独症患者需要进行康复,需要社会各界共同伸出援助之手,以期为大龄孤独症患者家庭减轻负担,患者能够回归社会。
四、关于加强社会公益宣传方面
继续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宣传工作。各级残联和各级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以每年4月2日世界自闭症日、全国助残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关爱活动,带动社会各界关注自闭症人士,认识、了解、包容和接纳自闭症;搞好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各年龄段自闭症人士克服障碍,愉悦地融入社会,让自闭症人士及家庭增强满足感、幸福感、安全感。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张利 0431-82714545-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