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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3220000412756605W/2019-06096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13日
标      题: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6日
索  引 号: 13220000412756605W/2019-06096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13日
标      题: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6日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的政策解读
    2019年8月5日,吉林省残联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残联发〔2019〕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便于准确理解、有效执行《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测算,吉林省共有残疾人193.1万人,占全省人口的7.03%。近年来,随着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残疾人特惠政策不断出台,残疾人民生状况持续改善。但与此同时,我省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存在,经济增长拉动就业能力减弱,企业吸纳就业能力下降,使本身就处于劣势的残疾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加之,残疾人创业就业意识相对不强、能力相对较弱,残疾人仍然是就业和脱贫攻坚的难点人群。目前,全省就业年龄段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未就业残疾人还有近30万人。
  在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省残联认真查找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中的问题,积极回应残疾人关切,围绕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商务厅共16个部门,经多次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联合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意见》致力于充分调动广大残疾人创业就业积极性,激发残疾人内生动力,破解残疾人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残疾人拥有更大的获得感,主动融入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大局中来。在《实施意见》出台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听取和兼顾了各级残联、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努力使《实施意见》在各部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为广大残疾人谋取最大的利益。《实施意见》的出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有关论述、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采取特殊帮扶政策”“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省委、省政府也对残疾人民生高度重视,把残疾人作为脱贫攻坚重点人群,把残疾人就业纳入民生实事统筹推进。目前,我省脱贫攻坚已进入了攻城拔寨的冲刺期,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生产增收、激发残疾人内生动力,已成为脱贫攻坚工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破解残疾人就业创业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政策依然停留在2006年的文件依据上,一些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就业创业工作发展的需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特惠政策少且零散、享受补贴及税费减免标准较低或不明确、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通过《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破解了这些突出问题,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实施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广大残疾人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期待。近年来,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强烈,社会扶残助残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民众对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的关注程度也日趋上升。《实施意见》的出台,回应了社会关切,反映了残疾人诉求,必将有力推动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为吉林全面振兴做出贡献。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意见》共有7部分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扶持对象及范围
  明确了具有省内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持证残疾人都可以作为扶持对象。
  明确了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界定范围。
  (二)明确了具体扶持内容
  1.体现“残疾人优先”。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政府和街道设立相关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减免有关费用。社区、居家服务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2.充分落实扶持政策。
  结合我省已有财税政策,《实施意见》明确了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收费减免、资金扶持、信贷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低保豁免政策。
  税收优惠: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收费减免: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同时在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他服务收费。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场所,以及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发生电、水、气、热、互联网费用,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信贷扶持:《实施意见》明确对残疾人信贷需求给予优先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担保业务,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资金扶持:《实施意见》明确在残疾人创业的不同阶段,给予0.2万—3万元不等的创业扶持补贴。具有我省特点是的是对残疾人创业采取低门槛、递进式、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有保障的措施,力求充分调动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实现有意愿有能力的残疾人创业就业稳定和持久。同时为地方在落实中细化相关措施也留有一定了余地。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明确了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灵活就业以及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低保豁免:《实施意见》明确了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后可享受为期24个月的低保豁免政策,力求避免残疾人因担心就业后失去低保资格而放弃就业。
  3.突出对重点群体的扶持。
  《实施意见》中所提及的重点群体包括:残疾人创业就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继承人、毕业年度内的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16—24岁失业残疾人、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利用网络创业就业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扶持。
  4.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
  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是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孵化基地、盲人按摩示范基地的力度,开展“双创”评选等活动,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撑。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本地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市县要在2020年底前培育一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众创空间。
  5.强化保障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保障、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等保障原则。具有突破性的是,《实施意见》规定省内户籍残疾人跨地区创业,并已经取得居住证的(含集体户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创业补贴。
  《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做好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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