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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省残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省残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便利”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政务信息,不断增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科学、系统、完善的工作制度,有效推动省残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积极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二、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部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信息员负责向省政府网站的信息发送、接收、社会咨询,申请信息的收集工作,以及办理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的开设、维护工作。 
  (三)各部室负责各自工作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更新,以及社会咨询申请信息的受理、答复等相关工作。 
  (四)分管副理事长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评议工作,并实施责任追究。 
  三、信息的编写和报送时间 
  各部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中已完成的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中的能够公开的重要活动,明确专人编写政务信息,及时报送。 
  四、信息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2.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5.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6.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报送审核程序 
  政务信息公开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省残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六、信息发布平台 
  对于省残联各类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在省残联门户网站和省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群众查询。同时,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的信息公开机制。 
  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为省残联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责任追究办法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