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中心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成立由中心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中心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心党组的领导下,负责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牵头,信息处配合,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定相关制度。机关党委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心内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相关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与调查研究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等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中心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内部事务信息。中心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六)过程性信息。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编制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条 中心设“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门户网站,方便公众知晓、办事和监督。中心有关处室(单位)起草的文件或者举办的活动,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的,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与调查研究工作信息、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法规、规章等。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与调查研究工作相关的信息和事务。
第十三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邀请公众旁听等有关形式,扩大公共参与范围。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格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平台公布。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室设在中心0221、0223室。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心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
(二)中心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交由中心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三)中心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中心有关处室(单位)将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答复申请人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办理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办理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公开选项,及时确定相关事项是否公开或者公开范围。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中心各处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以及保密审核,并及时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机关党委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接受服务对象和公众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评议。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中心政务公开的反映,接受社会评议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
(二)对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