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2220000412758504M/2015-0752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制度执行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合党组字〔2015〕1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9日
索  引 号: 12220000412758504M/2015-0752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制度执行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合党组字〔2015〕1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9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制度执行监督办法的通知

吉合党组字〔2015〕15号

 

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供销社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党组

2015年9月9日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制度执行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使省供销社及直属单位进一步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良好工作程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抓制度的执行情况,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廉政风险,逐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三条  省供销社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招投标等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均在监督范围之内。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对《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党组会议制度(试行)》和《吉林省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试行)》的监督。

(一)监督各责任处(室)是否将该纳入省社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讨论的议题不上会,自行其主情况。

(二)监督省社党组会(主任办公会)是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的原则、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议事程序。

第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对选拔任用机关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监督。

(二)对机关、直属单位招录、聘用人员实施监督。

(三)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评先选优、绩效考核实施监督。

第六条  对《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物流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由牵头处室对各自分管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形成的专题报告报驻省社纪检组。

(二)各市(州)、县(市、区)社将开展的专项资金检查情况形成的专题报告,报省社同时报驻省社纪检组备案。

第七条  对《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对省社各项收入纳入预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对各项支出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情况的监督。

(三)对直属公司预算申报和安排意见的监督。

(四)对执行《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情况的监督。

(五)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执行省社相关内控制度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规范省社设备物品(服务)采购行为。

(一)凡是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采购项目,都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认真执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吉财采购〔20083号)的通知,实施政府采购。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采购项目要进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询价。每个环节项目单位要做好记录,形成完整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实行全程监督、事后备案和专题报告制度。

(一)列席省社党组会和主任办公会参与监督。

(二)各责任处(室)开展的监督检查,要吸纳纪检人员参加。驻省社纪检组可根据需要,对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抽查。

(三)重大项目备案监督。各项目单位(省社机关处室和单位,下同)将确定的项目指南、项目库、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发的同时,报驻省社纪检组备案。

(四)每年3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驻省社纪检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处室或单位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一经发现,要对责任人进行约谈话;必要时,建议党组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