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关于供销系统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和要求,结合省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指省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上行文原则上不予公开。如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受文单位意见。平行文和下行文,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予以公开,但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征求对方意见并经确认后予以公开。联合行文的,应当征求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在会签文稿上选择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确认的予以公开。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
各类会议纪要,对法规、规章、标准、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回复等不予公开。
第六条 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明确任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各处室在起草文件时,在办文单上必须做出“主动公开”或“不予公开”的选择意见。选择“主动公开”时要同时填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在拟稿人意见栏中填写“主动公开”;选择“不予公开”拟稿人则必须填写不予公开的理由;该理由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时答复的内容。
(二)发文处室负责人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签署审稿意见。
(三)分管领导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四)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签署保密审核意见。
(五)主动公开的信息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批后,信息产生处室必须在二日内将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本和审批手续送达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处室(办公室)。
(六)负责信息发布的办公室必须在一日内发布,并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中填写信息公开处理结果。
第八条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处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应公开而没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对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投诉,对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公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