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条例》规定,省社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具体由负责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处室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再送分管领导复审签发后,由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发布。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主办处室要先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第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向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意见和依据。
第六条 各主办处室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请省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而省社与其它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有不同意见的,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单位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省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办公室原则上要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即填写依申请公开“登记回执”,交给有关处室进行办理。有关处室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或提出不予公开的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查(如因需要征求外单位或第三方意见以及需要对信息资料进行处理等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提前说明原因),省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办公室审查后,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信息,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登记回执(样本)
( )第 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息/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您(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