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发布处室要按照省政府政务公开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填写登记表格。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处室应向省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所发信息的全部资料,并附信息发布说明;
第四条 省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信息进行审查、备案,批准同意后,信息方可在网络上发布;
第五条 信息发布处室应负责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承担信息发布后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 信息发布后,所引起的任何后果,由信息发布处室负责,并向省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一份书面的情况报告,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