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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政府信息重点公开内容为:

(一)概况信息。省社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等。

(二)法规文件。省社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系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重要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的计划等。

       (四)工作动态。系统政务动态及政务公告、公示等。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信息以外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政府网站、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