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政府信息重点公开内容为:
(一)概况信息。省社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等。
(二)法规文件。省社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系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重要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的计划等。
(四)工作动态。系统政务动态及政务公告、公示等。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信息以外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政府网站、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