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 信息公开制度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试 行)
本意见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社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分工
(一)省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二)信息公开办公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1.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牵头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
2.编制省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3.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4.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5.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建议。
(三)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站发布和维护工作。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2.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建立索引,以规范格式及时在省社门户网站上发布并维护;
3.每半年统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省社机关各处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主体之一。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公开属于本处室范围的规范信息;
2.按照处室职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公室转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予以保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政府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二)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1.省社领导简介和机构设置、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机关规范性文件及公示公告等;
3.系统工作及行业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4.机关人事信息,含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行业人才评审等;
5.廉政建设、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6.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7.办事程序及相关政策;
8.统计信息、简报;
9.部门采购、招标及结果情况;
10.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重大事件、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
12.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3.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在省社门户网站上公开,同时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2.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它信息。
(四)上述两类之外的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在公开申请表中选定的方式提供。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要求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生成时间;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信息的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生成时间。
(二)公文的办理和主动公开实行同步审批,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公文主动公开发布的程序
1.主办处室在拟办公文时,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在“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发文单”上标注“主动公开”或“非主动公开”;若拟办公文内容涉及其它处室,由主办处室负责与有关处室协商确定。
2.办公室如不同意主办处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注明核稿意见,并对能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领导如不同意主办处室和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在审批时签署意见。
4.经审批能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办公室在公文生成的20个工作日内加载到省社门户网站。
(四)其它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程序
1.其它信息是指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生成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
2.各处室其它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由本处室网站信息员负责办理,要根据处室职责分工拟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填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上述工作需在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公室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性质签署意见,并决定是否提交省社领导进一步审批。
4.经审批能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处室在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
(五)已主动公开信息的变更和失效处理程序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信息原产生处室网站信息员应拟定变更后的信息公开内容,重新填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确定是否在门户网站撤下原信息,办理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其它信息主动公开发布一致。
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在信息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更新信息,删除需撤下的原信息。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网站信息员应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将其删除。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要求和程序
(一)信息公开办公室通过信箱、传真、信函、设置公开受理点等方式,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和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复印件为受理回执。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答复。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再根据各处室职能,在2个工作日交由责任处室办理。各处室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若信息已主动公开,告知其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2.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省社职能范围或属于不予公开信息范围,制作《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或《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3.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4.若申请人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予以退回并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若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还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5.若申请符合申请要件,按规定时间要求和程序予以答复。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程序
1.各处室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答复意见,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若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责任处室应事先征求第三方意见。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能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若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3.各处室完成上述工作后,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将告知内容交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4. 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性质签署意见。
5.经审查能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责任处室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会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供给申请人。
(五)责任处室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与审核
(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进行预先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信息是否可公开,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必须经过审核。
(二)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由各处室负责初审,信息公开办公室复审。其它审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逐级审核。
(三)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照密级范围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明确“公开”、“免于公开”、“调整后公开”或“需报审”意见。其中“需报审”的信息交由省社保密委员会或省保密工作部门决定。
(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五)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审核后的内容公开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监督
(一)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争议的处理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省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监督,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和举报。
附件: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 登记回执
4. 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
5.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6.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8.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9.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附件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
信息标题 |
|
|||||||||||
拟稿人 |
|
信息编号 |
|
|||||||||
形成时间 |
年 月 日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 □报纸公开 □广播公开 □电视公开 □其它形式公开 |
|||||||||
最后公开时限 |
年 月 日 (20个工作日) |
|||||||||||
处室负责人公开、涉密审查意见 |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处室领导公开、涉密审查意见 |
分管处室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信息公开小组公开、涉密审批意见 |
信息公开小组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处 理 结 果 |
不涉密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
||||||||||
□不予 公开 |
涉密 |
|
密级 |
|
依据 |
|
||||||
单位内部文件 □ |
||||||||||||
备 注 |
主送: |
抄送: |
||||||||||
注:栏中的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在方格内选择“√”。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地址 |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
|||||
法人 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
联系人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
电子邮件 |
|
传 真 |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 |
□纸质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
|||||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 □自行领取 □邮 寄 □电子邮件 □传 真 |
|||||
附件3
登记回执(样本)
( )第 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息/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您(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您(单位)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样本)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样本)
( )第 号-不存在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将结果向您(单位)通报。
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样本)
( )第 号-补通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样本)
( )第 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样本)
( )第 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可以公开的部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 纸质 □ 电子 □ 邮件 □ 光盘 □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同时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国家安全 □ 公共安全 □ 经济安全 □ 社会稳定
□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如果您(单位)认为以上回复意见侵犯了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