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信息发布处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送保密办公室检查;
(三)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四)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五)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处室的应当与有关处室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信息发布处室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工作秘密、内部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