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政务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局公开的政务信息与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分管办公室副局长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条 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公开一致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严格审查原则。
第四条 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并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交叉的重要政务信息,局应当在公开前,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方能对外公开。
第五条 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和确认,保证不同机关公开的同一事项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六条 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保密工作委员会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局内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处室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共同推进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吉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