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就业服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4234
分  类: 重点工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6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2021〕9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4234 分  类: 重点工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6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2021〕9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9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全省就业创业补贴兑现工作,压缩《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发〔2020〕1号)和《关于支持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就业创业的通知》等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时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进一步精简我省就业创业补贴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精简证明材料
  《吉林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申请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统一调整为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办法》规定的五类人员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2.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通知》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3.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实现培训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承诺书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3.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进一步优化经办程序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就业创业各项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不搞层层公示。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审核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加快完善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和待遇查询,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三、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本通知相关要求,抓紧对就业创业补贴各项政策证明材料和申办程序进行排查清理,拉出清单,按要求逐项明确精简优化意见,并在经办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媒体等各种方式让政策享受对象知晓了解。各地要严格执行精简优化规定,对上述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增加其他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对能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政策申办对象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可在本通知基础上再行精简证明材料,最大限度便利政策享受,最大程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受政策的获得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