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管理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19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和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推动形成以创业创新促就业、促增收的良性互动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返乡创业基地管理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人员在乡镇地域内(包括县域开发区)创办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并带动一定数量创业户入驻创业或吸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经济实体。
基地划分为省、市、县三级。省级基地认定条件和申报认定程序由省人社部门制定,市、县级基地认定条件和申报认定程序由市(州)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从2021年开始,省级基地由市(州)在市级基地中推荐,省人社部门按程序认定;市级基地由县(市)在县级基地中推荐,市(州)人社部门按程序认定;县级基地按市(州)规定程序认定。
二、省级基地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省级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目前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为创业户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三)在申请日之前一年内,累计带动创业户数达到50户以上,或累计带动创业人员和吸纳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四)吸纳就业人员人年劳动报酬不低于3000元;
(五)被认定命名为市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从2021年开始)。
三、省级基地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地向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表》(附件1),提交基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基地和带动创业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农户不用提供)、《基地带动创业户名册》(附件2)、《基地带动创业人员和吸纳就业人员名册》(附件3)、基地与创业户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基地和带动创业户为就业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支付凭证、认定为市级基地的命名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县级审核申报。县级人社部门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逐项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市(州)人社部门。
(三)市级复核推荐。市(州)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人社部门。
(四)省级考核认定。省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命名省级基地名单,在人社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命名。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管理办法。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级和县级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细化基地服务功能和扶持政策措施。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快建设一批区域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备、扶持政策配套、服务能力较强的返乡创业基地,做好基地的审核、认定和省级基地申报工作。
(二)实施动态管理。要依托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返乡创业基地信息库,及时掌握每个基地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带动创业和吸纳就业人员等信息。要建立返乡创业基地考核和退出机制,各级人社部门每年对命名的基地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丧失运营能力、违法违规经营、虚报统计数据、伪造有关证明材料、不履行服务承诺、不符合基地标准和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并及时上报,确保返乡创业基地建设质量。各市(州)、县(市、区)认定命名的市县级基地,于每年年底前上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三)加强示范带动。要在各级返乡创业基地中选树样板基地,培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宣传推介,形成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
五、关于基地补助资金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就业服务局农村就业处 穆永久
电话(传真):0431-88690826
附件:1.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表
2.基地带动创业户名册
3.基地带动创业人员和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