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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02570
分      类: 重点工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标      题: 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5日
索  引 号: /2020-02570 分      类: 重点工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标      题: 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5日

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0〕2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下列人员: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可在吉林就业创业网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附件2),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可提供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卡账号。

四、审核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也可向注册地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在《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专用章。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按季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聚集区域设置宣传展板、广告牌等;可借助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宣传片、短视频;可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定期发送政策解读等,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二)优化业务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精简补贴证明材料,对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或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不得再申请享受初次创业补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2.吉林省返乡农民工务工证明

3.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1:文字解读

政策解读2: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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