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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省属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适用本办法。 

   

  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市(州)属事业单位在本省转化科技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单位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到生产一线,改进生产工艺、形成创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享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 

  (一)处置方式。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二)处置价格。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奖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益或股权奖励比例。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上不封顶。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七条    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上缴国库。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等)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