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国家保密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发布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保密委办公室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四)由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查批准。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进行,拟公开信息必须逐条通过保密审查后才能进入公开程序,信息发布人员按审查确认后的内容予以公开,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会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对于是否可以公开界定不清或有争议的信息,应报上级保密机构审定。
第八条 院保密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