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 信息公开制度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络平台留言事项办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网络平台留言事项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听民意、解民忧”网络渠道,完善办理回应流程,提升答复内容质量,做好省局网上留言事项办理工作,按照《吉林省人社厅网络平台留言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7〕74号)、《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言事项是指网民通过省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网络平台,网上咨询和网上调查中反映舆论舆情、诉求请求、咨询留言、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

  第三条 留言事项办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规范、细致严谨的原则,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留言事项办理实行统一批转、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一事一审机制,由省局办公室牵头,指派专人负责,各市(州)、县(市)社保局、省局各处(室)、单位协同配合。省局办公室负责网上留言事项的整理、转交、督办、回复公开、资料归集及问题回访等工作;相关市(州)、县(市)社保局、省局处(室)、单位负责留言事项的核查、处理、形成答复意见等承办工作,其中:信访类留言统一转交由省局信访办处理,纪检问题举报类留言事项转交由省局机关党委牵头处理,行风、软环境、营商环境问题举报类留言事项转交由省局系统建设督察室牵头处理。

  第五条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留言事项办理须经各承办市(州)、县(市)社保局分管领导及省局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办理意见,并明确专人负责,切实落实相关责任。留言事项回复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以及留言者依法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泄露。

  第三章 留言处理

  第六条 省局办公室网络平台管理人员需依据留言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吉林省社保局网络平台留言事项回复办理审批单》(见附件),形成拟办转办意见,转交相关市(州)、县(市)社保局及省局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承办市(州)、县(市)社保局及省局处(室)、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经省局办公室审核后将回复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并及时跟踪群众满意程度及回访反馈情况,将回复意见资料集中存档。

  第七条 需紧急处理的留言和异常留言,要及时处理;需要进步核实的留言信息,可以先回复予以说明,待调查清楚问题原委后再次回复。情况复杂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局办公室申请延期,经省局办公室同意可延期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涉及省局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留言事项,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会同其他处(室)、单位共同办理,并汇总形成答复意见。

  第九条 留言事项答复意见要规范、准确,应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注意使用群众易懂的语言,使用礼貌用语,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确保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出纰漏。

  第十条 定期整理留言事项及答复内容,编制与办事服务功能有机关联的知识资料库,动态更新,对相同主题的类似咨询,推送可参考的答复口径,并探索实现智能检索功能。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复杂敏感留言事项的回复须经省局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后,报省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十二条 省局办公室要加强网络平台留言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留言事项办理情况,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留言事项加强督办。网络平台管理人员要及时整理、转交、回复留言事项。各市(州)、县(市)社保局、省局处(室)、单位要加强网上留言事项办理过程的监控,确保按时办结。

  第十三条 省局办公室定期通报网络平台留言事项办理情况。对办理不认真、不及时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由于回复内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县(市)社保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单位办法并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社保局网络平台留言事项回复办理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