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 信息公开制度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充分推动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三位一体均衡发展,完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障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规范省局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是指省局统一建立的全省社保门户网站系统,包括省局主网站和各市(州)、县(市)社保局子网站。省局门户网站是全省社保系统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全省各级社保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提供对外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全省社保系统在履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数据是指全省社保系统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对外发布的数字类信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局主网站由省局统一负责管理,省局分管局领导是主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安全第一责任人;省局各子网站由各市(州)、县(市)社保局负责管理,各单位分管局领导是各子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按照《指引》要求,省局网站内设信息公开、社保动态、政策规程及解读、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5个常设栏目及专题专栏等临时栏目。

  第六条 省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的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相关的综合协调及指导工作;?

  (二)负责提供网站栏目规范化设计需求;

  (三)负责对省局各处(室)、单位及各市(州)、县(市)社保局报送信息进行规范性、公开性和保密性审查;?

  (四)负责省局主网站的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和互动交流回应管理;

  (五)负责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省局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管理;

  (六)负责省局主网站信息发布的纸质及影像资料留存与归档;

  (七)负责与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

  第七条 省局信息管理处主要负责网站的安全技术保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网站的建设规划、开办迁移整合、栏目开发、安全防护、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

  (二)负责对各市(州)、县(市)社保局子网站建设的指导服务;?

  (三)负责与网站相连的其它应用系统的指导管理;

  (四)负责与网站相关的其他安全技术保障工作。

  第八条 省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省局主网站各栏目信息采集、编辑及报送,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省局主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相关信息采集、编辑和报送。

  单位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机构职能设置等机构信息由省局人事教育处牵头负责;

  公开指南、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目录由省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省局年度部门预决算公开由省局财务管理处负责;

  公示公告由申请公开部门牵头负责。

  (二)负责省局主网站社保动态栏目相关信息采集、编辑及报送。

  其中:省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省社保系统局长会议等综合类会议信息由省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省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党员大会等党建类会议信息由省局机关党委牵头负责,局长专题会议及各类业务研讨会议信息由具体召集部门牵头负责。

  省局领导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类信息由省局综合管理处牵头负责;省局举办或参加的主题党日、党课学习、党建活动、脱贫攻坚等党务类信息由省局机关党委牵头负责。

  (三)负责省局主网站政策规程及解读栏目相关信息采集、编辑及报送。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程及解读由企业养老处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程及解读由居民养老处牵头负责、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规程及解读由失业保险处牵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程及解读由机关养老处牵头负责、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程及解读由工伤保险处牵头负责、其他业务相关政策规程及解读由具体制定参与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类政策规程及解读由牵头部门协同配合部门共同负责。

  (四)负责省局主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包括网上咨询、网上调查等)答复意见的编辑提供。

  网上咨询留言整理、转交、督办、回复公开、资料归集及问题回访等工作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咨询留言事项的答复意见由事涉职能领域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其中:信访类留言转交由省局信访办牵头处理,纪检问题举报类留言事项转交由省局机关党委牵头处理,行风、软环境、营商环境问题举报类留言事项转交由省局系统建设督察室牵头处理。

  (五)负责省局主网站办事服务栏目相关信息采集、编辑及报送。

  其中:业务经办指南、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具体事项清单等公共服务事项由省局系统建设督察室牵头负责;网上经办大厅由省局信息管理处牵头负责。

  (六)负责专题专栏信息采集、编辑及报送,由申请开设部门牵头负责。

  (七)负责对市(州)、县(市)社保局报送信息内容中事涉相关部门职能领域的文字表述准确性,引用数据真实性,对外公开合理性等方面初审。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社保局主要负责本局子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局子网站信息发布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回应管理;

  (三)负责规范本局子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严格执行信息内容规范性、公开性和保密性审查制度;

  (四)负责省局转交的网站互动交流回应(包括网上咨询、网上调查等)答复意见的提供;

  (五)负责本局子网站的版面设计、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六)负责本局子网站信息发布的纸质及影像资料留存与归档;

  (七)完成省局下达的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及网站管理工作年度工作任务。

  (八)负责完成省局部署关于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工作事宜。 ?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可主动公开的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及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在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均实行报送主体负责制,遵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报送、谁负责”、“先审核、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所发布的信息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其中:各市(州)、县(市)社保局报送的信息要经过本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要经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省局各处(室)、单位报送的信息要经过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要经过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定后发布。确保信息文字表述准确可靠,杜绝政治错误,杜绝泄密事件,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政策规程文件发布,文件公开属性须为主动公开属性,并应同步发布或转载配套解读材料,做好相互关联,其中:省局制定的规程类文件应由文件牵头制发部门提供对应解读材料;国务院、人社部、人社部社保中心、省政府、省人社厅等上级单位制定的政策类或规程类文件应由省局参与起草或事涉职能领域牵头部门提供上级单位配套解读材料。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功能,应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规范发布办事指南、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提升在线服务效率,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回应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及答复情况公开的审核制度,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编制与办事服务功能有机关联的知识问答库,动态更新,对相同主题的类似咨询,推送可参考的答复口径,并探索实现智能检索功能。

  第十六条 公开发布的互动交流类信息,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时查看网民留言并认真审核答复内容,确保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出纰漏。网站互动交流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回应。

  第十七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泄密,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泄密;

  (二)是否存在政治错误,确保信息符合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关规定,是否对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信息来源是否正规、合法;

  (六)是否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信息中是否有错字、病句等基本表述差错;

  (十)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和发布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一)省局信息发布:

  1. 省局各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集信息,确定发布信息内容,制作电子文档,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险局信息发布审批单》,报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

  2. 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拟发布信息内容中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对外公开的合理性等方面审核签字,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3. 分管局领导对拟发布信息内容进行复审后,报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公开性和保密性审查;

  4. 办公室对上报的初审意见及信息的规范性、公开性和保密性审查后,报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

  5. 办公室分管局领导进行终审,认为可以公开的,予以签发并公开发布;

  6. 承办人将拟发布信息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同时报办公室留存。

  注:各市(州)、县(市)局局内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可参照省局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制定。

  (二)市(州)、县(市)局报送信息发布:

  1. 各市(州)、县(市)社保局报送信息,须将信息电子文档、信息发布审批单(电子版)发送到省局办公室工作邮箱(jlsbbgs@163.com),省局办公室下载整理后,填写《市(州)、县(市)社保局信息报送发布审批单》;

  2. 办公室形成拟办意见,交事涉职能领域的处(室)、单位审核;

  3. 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拟发布信息内容中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对外公开的合理性等方面审核,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4. 分管局领导对拟发布信息内容进行复审后,由办公室报办公室分管局领导进行保密性和规范性终审审查;

  5. 办公室分管局领导进行终审,认为可以公开的,予以签发并公开发布;

  6. 办公室将拟发布信息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同时留存。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运行中遇到技术问题时,须及时反馈至省局信息管理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规范网站栏目管理,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可开设专题专栏。对无力持续更新的栏目及时归并或撤销。如需新增、撤销或变更栏目,须经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局信息管理处新增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建立栏目内容动态更新保障机制,对省局各处(室)、单位所相关的或申请开设的栏目,如连续30日未更新的,省局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提示或通报;连续60日未更新的,由相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合理利用信息宣传资源,全省社保系统各级局在网站信息报送渠道、网络渠道、新闻宣传渠道已公开发布的稿件,其他各方可直接借鉴使用,原文全篇转载使用须注明信息来源和发布日期。

  第二十三条 做好发布信息的登记、管理,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发现紧急情况,在及时处置同时,应及时向省局相关处(室)、单位报告。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强网站漏洞扫描及病毒、木马和网络环境安全检测,防止非法入侵、非法攻击、网页篡改等问题出现。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加强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应急值守与实时监控,系统运行中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省局信息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全省社保系统各级局管理用户须采用数字身份认证方式登录网站,门户网站管理用户证书由省局统一授权管理,证书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将纳入年度系统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全省社保系统各级局须定期对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内容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省局办公室每季度对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含简单咨询留言未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回应,互动栏目超过3个月未更新的)进行通报。因未按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力而被通报的单位,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由于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局办公室、信息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参照本制度制定完善各局内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附件:1.吉林省社会保险局信息发布审批单

  2.市(州)、县(市)社保局信息报送发布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