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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K08198811E/2020-03689
分  类: 中医医疗;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标      题: 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K08198811E/2020-03689 分  类: 中医医疗;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标      题: 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9日

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

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中医药管理局,公主岭、梅河口市中医药管理局,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巩固防控成果,避免因局部防控不力造成疫情反弹,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始终坚持底线思维,规范就诊管理。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近期北京市发生的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及多个省份出现北京确诊病例的关联病例,再次敲响了警钟,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杜绝防控思想的麻痹和松懈,切实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落实到位;随着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有序复诊,就诊患者不断增加,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规范就诊流程,积极推进预约就诊、互联网医院网上诊疗等,避免人员大量聚集;要发挥好预检分诊作用,指导患者有序就诊。

  二是继续加强核酸检测能力提升。已经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中医医疗机构,要尽力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做到“应检尽检”。未完成建设改造的公立三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加快建设改造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积极争取相关资金支持,加强实验室建设。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院内相关患者的核酸检测。

  三是强化院感防控及人员防护,扎实开展培训演练。按照《通知》要求,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院感防控措施和医护人员防护,严格落实疫情期间院感管理要求,坚决杜绝院内感染事件发生;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结合地域及自身疫情防控中的功能定位,科学制定防控预案,强化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好在应急救治和传染病防控中的全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应急演练,同时,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要加强传染病防控和急诊急救等相关科室建设,提高传染病治疗水平和应急救治能力。

  四是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压实工作责任。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明确“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自查,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辖区内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报告制度,不得发生瞒报、迟报、漏报等问题,对于因防控不力造成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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