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局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各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局办公室对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处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或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上报省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各处室意见,各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处室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各经办人员、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按照局公文办理程序运转。局办公室一经接收此政府信息,即视为已经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到重大、敏感性内容的政府信息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上网发布。
第八条 不予公开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九条 对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处室要加强对上网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