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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中医药管理局信息,是指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组织编制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管理和维护,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维护和更新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第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处室应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领导成员,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省中医药管理局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四)省中医药发展重大战略研究成果;

  (五)省中医药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省中医药统计公报;

  (七) 中医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及调整和取消情况;

  (八)省中医药管理局年度预、决算报告;

  (九)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一) 中医药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十二) 中医药群众工作纪律和维权措施,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十三)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各处室为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为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十五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进行保密审查,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承办处室报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保密局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核签是否“主动公开”的意见,文印室负责将文件电子版提供给局网站。

  对于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核签后,由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将该信息电子版提供给局网站。

  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应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信息公开的统一格式,在网站的相应栏目中及时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是省中医药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局办公室转相关处室提供信息内容。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O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办公室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须报请局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相关处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局长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相关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所属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重复答复。

  第三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局办公室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委领导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

  第三十二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三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应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局年度报告,经局分管局长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民主评议省中医药管理局行风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省中医药管理局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社会知名人士、群众代表和党政领导对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或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中医药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