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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412760890L/2024-01222
分      类: 权责事项;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3日
标      题: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和“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412760890L/2024-01222 分      类: 权责事项;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3日
标      题: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和“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和“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鹿业)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编制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和“首违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四张清单”和“首违不罚”清单编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行政执法实践进行调整。

    二、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补充“四张清单”和“首违不罚”清单,在本地区适用。

    三、执行“四张清单”和“首违不罚”清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查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列入“四张清单”和“首违不罚”清单情形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综合判定。

  五、未列入“四张清单”情形“首违不罚”清单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综合判定。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5.“首违不罚”清单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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