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不断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我局政府信息工作的情况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