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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不断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我局政府信息工作的情况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