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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促进我局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1.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制定的最新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全省畜牧系统工作动态情况;

  3.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条 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各处室(单位)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应及时交由局办公室存档,预发布的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重大信息、敏感信息须上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发布。

  第三条 信息审核、发布时间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第四条 信息安全要求

  1.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2.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