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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省畜牧局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全省畜牧业经济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畜牧业经济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我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畜牧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物卫生监督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通过吉林现代牧业网政务信息专栏进行公开;

    (三)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政务新媒体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五)通过省档案馆、图书馆进行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      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