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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畜牧业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政府信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信息采集、编辑加工、审核、发布等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三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要广泛、健康。

采集的信息要有实效性、有使用价值。有关栏目信息的采集可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共建,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丰富上网信息内容。

    第四条 信息审核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严把文字关,严格信息审核,提高编辑质量,杜绝信息资料格式不规范、文字粗糙、措辞不严谨等问题,减少或避免审核失误。

    第五条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无误。限时更新的信息要及时采集、整理、审核后方可上网。动态性信息要分门别类,确定更新时限后方可上网。

    第六条 凡是拟发布的信息,需填写《政府信息发布登记表》,登记人员要详细填写信息形成的时间、信息名称、发布部门等,做到发布一条,登记一条。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登记工作应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不重登、不漏登。

    第七条 如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没有将发布的信息登记备案清楚,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