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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6869552146/2024-0180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能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能储能联〔2024〕16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6869552146/2024-0180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能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能储能联〔2024〕16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能储能联〔2024〕166号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省电力公司、省新能源监控平台: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高效落实《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充换电站运营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新能源汽车高效、便捷的充电补能需求,提出以下措施。
  一、完善相关政策体系
  (一)推动各地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发展、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出台本地区中长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选址,逐步实现各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各市〔州〕政府、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新能源监控平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加大重点区域项目建设补贴力度,建立与服务质量相挂钩的运营补贴制度,设置梯度补贴标准,激发企业建设充换电站积极性,提高充换电站服务管理水平。(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新能源监控平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统筹调度机制
  (三)加强数据信息采集。建立“月调度、月统筹、月通报”机制。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成后投运前,按要求接入省新能源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并由省平台出具接入证明,作为后期项目申报各类补贴的重要依据。推动省平台与省新型负荷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负荷平台)数据互通互联,全面监控省内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并形成台账,按月度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新能源监控平台、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督导项目建设。按月通报各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各市(州)主管部门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细化任务目标,明确时间节点,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政府牵头负责)
  三、推动重点区域项目建设
  (五)推动高速公路沿线充换电站建设。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存量土地及停车位,加快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高速沿线单侧服务区建设至少4个快充车位(单枪功率≥60千瓦)。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与停车位同步设计并做好快速充电设施的管道预埋和电压预留。(省交通厅牵头负责)
  (六)推动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站建设。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充换电基础设施示范县、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等工作,加快推进农村乡镇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站)等场所建设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居民社区公共充电站建设。鼓励运营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合作,利用小区存量停车位或新增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站。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充电设备供应企业和充电站运营企业,自主协商合作模式。鼓励“统建统营”、“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各市〔州〕政府牵头负责)
  (八)推动居民自用充电桩建设。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可建设自用充电设备。由属地供电公司负责实地勘察,并在符合条件的场地完成装表接电工作。物业企业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社区街道办配合履行以上职责。(省电力公司、省住建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其他场景公共充换电站建设。鼓励医院、景区、开放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通过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站,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外开放(或限时开放)。(各市〔州〕政府牵头负责)
  (十)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省电力公司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或项目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配电设备容量摸底工作,对于容量不满足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及时进行增容扩容改造,增强电网支撑保障能力。(省电力公司牵头负责)
  四、提高运营服务质量
  (十一)强化运营管理。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由设备运营企业承担经营管理责任,负责制定运营管理指南,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通过在充电场站内张贴告示、安装地锁等手段,避免燃油(气)车乱停乱放挤占充电设施公共资源。鼓励运营企业根据场站充电设备利用率,制定充电超时停车收费制度,避免充电车辆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各市〔州〕政府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设备维护。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对长期损毁未修、不能正常使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开展清查治理。省平台和负荷平台负责对全省投运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运行状态异常的充换电设备,督促设备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设备异常。(各市〔州〕政府、省新能源监控平台、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运营模式。鼓励充换电站运营企业建设综合补能服务站,通过为用户提供汽修、餐饮、休闲、娱乐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鼓励充换电站运营企业积极探索光充换、光储充换、V2G等新技术新模式,合理利用我省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用电成本。各级政府在试点项目用地审批、规划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市〔州〕政府、省能源局、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价格机制。公共充换电站服务费执行市场化定价机制。运营企业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鼓励采用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各市〔州〕政府牵头负责)
  (十五)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快省平台、负荷平台建设,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全量接入,强化数据信息互通互联。分步骤、按阶段有序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支撑国家级平台建设。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基于省平台开展“吉e充”充换电小程序建设,满足新能源车主综合查询、智能导航、便捷支付等需求,实现全省充换电补能服务“一张网”。(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省新能源监控平台、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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