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
为规范吉林省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申请、邮寄申请、电子邮件申请、互联网在线平台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准确详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所需政府信息事项内容、信息获取方式等。局机关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列明申请渠道和有关要求。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到办公室。在信封上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吉林省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中心负责同志应当在工作日及时查看并处置在线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
办公室应当建立台账,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办理情况逐一记载。应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到申请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以申请人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需要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上述所称“确认”,是指办公室通过电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局机关已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情况。申请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渠道、申请公开的内容、信息获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请人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登记: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登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登记申请人名称、性质(按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等划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三)办理情况。主要登记办理的过程及进展等情况,包括程序处理、实体处理和送达等情况。
(四)复议诉讼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进展、结果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办公室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的;
3. 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不明确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1.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的,局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因申请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邮寄地址而无法告知其补正的,对其申请予以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起,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
2.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的,局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如果申请人的身份影响到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判断,或者可能存在冒用身份等情况,办公室可以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身份证明存在问题的,可以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或者启动补正程序请申请人提供正确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辅导与释明。
4.申请人未明确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局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三)补正结果
1.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局机关应当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沟通,局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的决定。
2.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局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期限自局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撤回申请
申请人自愿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机关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作结案登记,并留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相关材料。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一)办公室直接办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办公室能够直接办理的,可自行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
(二)交承办处室办理。办公室认为需要交本机关相关处室办理的,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处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承办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应当在办公室明确的期限内提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办理意见,并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的7种情形,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文书格式样本拟制答复意见,局法规处对承办处室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处室分管领导签批后反馈办公室。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承办部门协调办理。需要补正或者征求第三方及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办处室收到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提出补正建议,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退回办公室。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承办处室应提请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依照《条例》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机关牵头、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制作的,承办处室应提请办公室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4.承办处室认为在本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局机关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文书分为程序处理文书和实体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一)起草答复文书。办公室应当自行或者按照承办处室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实体处理文书主要分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四种类型,具体如下:
1.予以公开类
(1)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其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其提供该政府信息;
(3)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尚未公开,但是局机关能够确定主动公开时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类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等证据;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局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局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党务公开事项,告知申请人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局机关不予公开。如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便民提供给申请人。
3.无法提供类
(1)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经检索查找,局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或者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局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应将检索查找记录作为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局机关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局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决定是否提供;
(4)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局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4.不予处理类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渠道;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局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局机关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3)局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局机关可以不予处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二)审核。对办公室自行起草的答复文书,由局法规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交承办处室办理的,办公室对对答复意见进行复审,当有不同意见时,办公室可以对答复意见进行修改,并征求局法规处意见。
(三)报批。办公室将答复文书报局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审签后,作出答复决定;涉及关键信息、敏感信息的,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且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局机关决定予以公开的;认为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局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
(四)送达
1.送达方式。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局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发送三种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应通过邮政快递或者挂号方式,以邮政企业收寄并加盖邮戳日期为答复时间;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送达的,应将答复文书扫描上传并将相关政府信息作为附件一并发送,网络系统发出文书的日期为答复时间;当面送达的,申请人签收的日期为答复时间。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的整理保管
(一)应当整理保管的资料。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产生的下列资料,应当由办公室按件整理保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运转单、办理单,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书,向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意见,邮寄单据和相关签收单据以及应当保管的其他材料。
(二)保管期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保管5年后,经分析研判无保存价值的,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予销毁。因政府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按年度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七、附注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机关制定的其他涉及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的文件中如有与本规范不符的,按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