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我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