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能源局 >> 信息公开制度

吉林省能源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吉林省能源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我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