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能源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内容
(一)我局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能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四)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五)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六)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七)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八)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九)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十)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 政务公开形式
(一)设立政务公开栏,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
(二)通过局政务微博、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
(三)采取新闻发布会、印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公开。
第七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我局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