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局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各信息报送处室(单位)在制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审查程序
(一)信息报送处室(单位)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吉林省能源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表》。
(二)根据信息类型,分级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一般性政务信息或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信息,由报送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网发布。
(四)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信息资料,标明主动公开的,可以上网发布,不再审核;标明不予公开的,不得发布;标明依申请公开的,要由信息报送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网发布。
(五)吉林省省能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并做好信息发布登记。
第六条 局办公室和省能源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准确地发布审批后的信息,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七条 各信息报送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秘密范围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守《保密承诺书》内容,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等,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信息发布前,各信息报送处室(单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信息报送处室(单位)要做好上网信息审核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