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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吉林省能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协调会,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交流;每季度与各处室(单位)确定一次局日常办事指南信息变动情况(各处室和单位人员变动、联系电话变更等),并及时在网站上更新;开展对各处室(单位)报送信息的统计、考核和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年底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建立网站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联络员,负责与省政务公开工作职能部门和省政府网站沟通联络工作。省能源信息中心确定负责网站的信息员。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分别指定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三)各单位信息员应根据局门户网站版面内容和责任分工,定期提供网站所需资料;负责提供对网站内容调整、版面更新的意见和建议。
  (四)报送信息资料要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五)报送的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信息数量和质量要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省能源信息中心负责局门户网站的更新、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工作程序与时限
  (一)各处室(单位)需网上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应及时报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信息内容审核一般在3日内完成,时限要求紧急的内容应在当日内审核完毕或根据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