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局纪检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进行政务信息公开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务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处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纪检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顾问,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